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解析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这就建立了法院裁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的原则,而对其它规范性文件,如某组织的章程则不是裁判依据。《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章程,如果法院在裁判时需要引用,也必须首先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都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
为何基层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经常引用《村规民约》而不是直接引用《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呢?因为《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太过原则和笼统,缺乏实践标准和操作程序,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这也是目前急需立法或司法解释进行配套的现实困境,而《村规民约》的规定往往非常细致,可以直接用来裁量案件事实。
四、化解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需要社会综合治理,绝非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土地补偿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到了村民的生存和发展利益,考验的不仅仅是村委会的管理能力,更考验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当然,对法院的诉讼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根本上解决这类纠纷需要社会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单纯依靠诉讼途径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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