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逝世百年纪念|如何阅读涂尔干
编者按
2017年11月15日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4.15-1917.11.15)逝世100周年纪念日。作为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他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被称为“社会学亚父”。
《社会分工论》的出版,意味着学术界公认的涂尔干“四大名著”(指《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今天已经全部出齐,而且,其中的三部著作还出现多种译本并存的情况。不过,这样的说法也不准确。因为早在1935年,《社会分工论》就有了王力先生的译本,收入商务印书馆的“万有文库”。无论是与二、三十年代的学者们相比,还是对这个距离原书问世足足有一百多年的译本来说,我们都似乎有一种歉愧的心理,汉语学界对西学的引介和推广还是太滞后了。
不过说到底,研究依然是最重要的。而深入研究涂尔干的社会理论,光靠“四大名著”还不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学者的工作不能只限于把一个译本照模照样地“抛”给读者,或者在前面“塞”一个不疼不痒的“交代”,而应该通过个人的研究指明与这个文本有关的各种限度,如翻译的限度、理解的限度、诠释的限度,乃至批判的限度,等等。具体来说,《社会分工论》也有其自身的限度,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国内现有的社会学语境时,问题就更复杂了。比如,直到今天,许多社会学者依然把《社会分工论》所反映的社会思想看作是一种社会决定论,甚至还从头到脚给它涂上有机论、功能论和观念论(或是唯心主义)的色彩,好像这些社会学奠基人(包括马克思在内)都彻头彻尾地操守着形而上学的风格。诚然,我们并不否认像涂尔干这样的思想家都脱离不了当时的思想限度(比如涂水干确实受到过有机论的影响),但如果把他们单纯说成是一个决定论者,恐怕思想史上就不再会发生那场惊天动地的变革了,今天也不再会有作为生活方式的社会学了。
这就是我们今天阅读《社会分工论》的一个限度。在许许多多的教科书上,都写着涂尔干社会理论的首要原则就是“社会决定个体”或“一切皆为社会”,就像在谈到马克思的时候总说“物质决定意识”一样。但是,这些教科书的作者并没有向读者指明涂尔干这一论述的限度,没有说明社会学的形成,不仅在于确切意义上的“社会”的形成,更在于以启蒙和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主义”的形成。也就是说,社会学恰恰是围绕着人们看似背谬的“个人主义问题”而展开的。所以,才会有马克思为摆脱物化生产而提出的“社会主体”,即阶级的观念,才会有韦伯从意义和理解出发的“社会行动”概念。当然,涂尔干也不例外。
对我们来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提出的“社会事实”概念,有很大的迷惑力。人们常常从曾经受到过的唯物主义的传统教育出发来理解这一概念,似乎“社会事实”就是摆在我们眼前的看得见、抓得着的硬邦邦的东西,就像中学政治教师常常说的桌子和椅子那样,既没有意识,也没有观念和道德上的基础,更何况“理解”了。可涂尔干却说,所谓的社会事实,就是既有的社会生活,既是现实的,也是历史的;我们所使用的器具、我们所继承的财产、我们所遵循的习俗、我们所持有的观念、我们所依凭的道德、在我们身上流淌着的历史,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社会生活,而且是日常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在这一点上,涂尔干与马克思意义上的物质论并没有什么区别,传统意义上的观念论与物质论(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冲突,显然无法概括这些社会基础;观念即是现实,观念即是事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指出,社会学与以往哲学的区别,就是不单从先验的角度看待生活,也不从先验概念的决定论角度来考察社会事实:归根结底,社会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或者确切地说,只有实践才是社会学的最终效果。
不过,光说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团结),光说我们必须回到现实本身中来,社会学还不足以找到它的立身之本。就此而言,《社会分工论》倒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灵感。首先,社会学的根本问题,就是“现代个人主义”的问题。这虽说与人们通常理解的社会学好像有点儿文不对题,但是,倘若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我们在哪儿能找到相应的“有机团结”呢?很显然,社会与个体相对立这一庸俗的论题,并不是涂尔干纠缠不休的问题;相反,《社会分工论》的核心议题,却是“理性个体”究竟为现代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道德效果?这也是涂尔干区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理论企图。这两种团结的区别在于: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劳动分化和职业分化为什么会在给个体造成限制的同时,使个体的知性和理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而使社会团结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就此而言,涂尔干强调了社会分工的两个根本意涵:一是分工为现代社会带来的启蒙效果,也就是解放知性的效果:个人首次获得了用自己的知性来引导社会行动的可能性。比如,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区别,归根结底是制裁法与恢复法(或秩序法)的区别,现代法的基础,是契约关系中的理性主体。二是分工为现代社会带来的道德效果:具有专门职业的个体,并不像古典经济学所设定的“经济人”那样以利益最大为准绳进行社会行动,而是通过实践理性来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道德。比如,法人团体或职业群体所贯彻的公共精神,既不同于原来带有神话和宗教色彩的集体意识,也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人道主义。
除此之外,涂尔干也没有忽视分工所带来的历史效果。他后来为《社会分工论》撰写的“再版序言”,反而给该书的以上论述提供了一个历史限度。这篇序言讨论了法人团体的形成史,却没有拘泥于还原前现代史的原貌,而是着重揭示了这一历史对现代史的影响和作用:比如,从社会史的角度来说,公共性是否是理性的一个基础,专业性与知性又有什么样的关系,法人团体的公共精神是否是为现代性提供了历史可能性,能够为理性的限制本身带来什么样的道德限制,等等(详见《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1-3章)。这一研究表明:分工并不是现代性的专利,相反,分工史和职业史所具有的法和道德意涵反而为现代史的形成提供了限度和可能,为个人主义的知性和道德效果提供了资源和限制。进一步说,这样的历史研究,也表明了社会学所持有的历史态度:历史的理解并不是历史主义的理解,不具有决定论的意涵,而是理性本身的历史实践。历史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和它的有限性和可能性。
只言片语,只能谈一谈阅读的感受。也许,阅读同写作一样,都是件很困难的事情。把一部上百年前的经典著作解读成一种教条或几句格言,对我们来说并不难;只有当我们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学态度,用我们深陷其中的生身情境来体味这些文字的时候,才会发现这些文字就像我们的切身生活那样,到处都是限度,到处都是张力。或许,这才是阅读的自由。
原载于《中国图书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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