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福建税务、中国税务报,请读好文件再发文
厦门、福建税务、《中国税务报》,
请读好文件再发文
声明:本文以查账征收、按实际利润预缴为例。
2018年9月30日,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发文,《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案例来啦!》
2018年12月19日,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转发《中国税务报》文章,《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申报表这样填》。
两篇文章均举例2018年新购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资产已在上一季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本季度未新增可一次性扣除资产,季度预缴申报时该资产折旧情况如何填报?该两篇文章内容数字一样,只是公众号“厦门税务”文章更为仔细,列有表格。兹将公众号“厦门税务”所列举情形一复制如下(原文复制):
甲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购入一批单价不超过500万元设备,不含税总价为4800万元,会计折旧额与一般折旧额均为120万元,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税收折旧额为480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4680万元,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为4680万元。第二季度申报表填报如下:
第三季度该公司未新增可一次性扣除资产,季度预缴申报时,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按上一季度该表第4行各列数据填报,即:资产原值为4800万元,会计折旧额与一般折旧额均为120万元,税收折旧额为480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4680万元,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为4680万元。第三季度申报表填报如下:
我认为,公众号“厦门税务”、“福建税务”以及《中国税务报》,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错误的。
理由如次。
一、 先说个小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06)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上述举例中第二季度与第三季度会计折旧额与一般折旧额均为120万元就不符合规定。我们暂且把其理解为是3月份购进,从4月份开始折旧吧。
二、 限额以下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
根据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 如何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从上述公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不是购入、投入使用月份开始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并且,会计核算可以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税务处理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 申报表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有关A200000表填表说明如下: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
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从上述填表说明可以看出,
(一)、第4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季度预报时不能减少。
(二)第1、2、3、5、6、7、8、12、13、14行,填报的数据是“本年累计金额”。
(三)第9、11、15行根据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是固定的25%税率。
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
4.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厦门税务、福建税务、《中国税务报》,能否认真读一下我把文件中标黑或加色部分,再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