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下小区七百多个车位再转卖!这样做合法合规?

女子买下小区753个车位!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戴金花
据报道,9月7日,广西柳州市凯旋门小区业主群因一份通知“炸了锅”:房开商将小区剩余753个车位,全部打包卖给了一名业主,11月起将谢绝所有未授权车辆进场。
引发网友的热议,女子买下小区753个车位到底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如果合法合规,那么问题在哪里?
1、女子作为业主,购买本小区房开商所有的车位,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但是房开商将753个车位卖给一个业主,或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立法的精神。
2、车位即便是房开商所有,或租或售,房开商有权决定,但是小区的车位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房开商有义务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因此,这里的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至少三层含义:
第一,从规划设计配置上,房屋数量与车位数量的配置比,至少是1:1。
第二,车位的处分方式,不能只售不租,应当最大程度保障业主对车位的需要。
第三,如建设单位未按配置比例处分车位、车库,小区其他业主亦有救济权。
3、开发商在出售规划车位应兼顾全体业主的权益,平衡已有车位业主、无车位业主利益,但是业主购买车位应积极、主动的行使其权利。
建设单位具有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和按配置比例处分车位、车库的义务,但是不得强制业主交易。
另外,并非所有业主均有对车位、车库的需要,且即使业主有需要也可放弃权利。
业主是否对车位、车库有需求或业主是否行使权利,均需业主自行决定,因此,如果业主系怠于行使权利,那么法院也很难支持。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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