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收购盗伐林木并违法运输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4年4月,某村村民陈某得知同村村民刘某手里有盗伐的土板坯十八块,欲进行购买,两人在电话里谈好价格后,陈某于2014年4月17日下午开车到刘某的住处,购买了这十八块土板,在返回途中被县森林派出所民警査获。 【处理意见】在讨论该案时,办案人员对陈某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既实施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应对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个行为分别依法适用合并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虽表现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具体行为,但无证运输木材是陈某为实现其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牟取利益目的的牵连行为,因而对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收购盗伐林木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县森林公安局按第二种意见对陈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牵连行为的认定问题。牵连行为是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禁止行为,处理时一般按一个主要(处罚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牵连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个行为必须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违法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且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第三,数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实践中,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的行为往往与非法运输木材行为同时发生。陈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这两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表现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违法行为上的连续性。二者的发生存在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即: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是目的行为,陈某追求的是非法占有盗伐的林木牟利的目的。无证运输木材是手段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占有盗伐林木牟利的一种手段。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决定了陈某实施的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其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牵连行为,而且两种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本的处罚比无证运输木材的重,无证运输行为已经被收购盗伐的林木行为所吸收。因此,对李某应按其主行为即收购盗伐的林木行为予以处罚,而不能按收购盗伐的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两种行为并罚。 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对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当两个林业违法行为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而且两种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时,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被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对行为人按一主要(重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因此,本案应对违法行为人按其主要违法行为收购盗伐的林木予以处罚,而不能按收购盗伐的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两种行为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