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二十四篇】第十三篇
十三、用材篇
凡勞動百人,異國千里,百事之費,商旅之奉,日費數十萬,內外振動,勞於根本。倍於操事者,累及百人之家。經營數年,以爭一日之興。而愛升遷厚祿,或不知商之情者,不仁之至也,非人之上也,非主之佐也,非任之勝也。故明主賢材,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事,不可臆於腹;必取於人事,知商之情者也。
故用材有七:有鄉材、有內材、有外材、有智材、有專材、有廣材、有庸材。七材俱起,莫知其道,是謂神紀,人主之寶也。鄉材者,因其鄉人而用之。內材者,因其任本而用之。外材者,因其熟市而用之。智材者,為發計於外,令吾策通變之,而用於市。專材者,因其精深而進之。廣材者,因其識博而上下通之。庸材者,鞏固基幹之材也。
故旅商之事,親莫親於材,愛莫厚於材,事莫密於材,非聖智不能使稀材,非仁義不能使大材,非微妙不能得材之實。微哉,微哉,無所不用材也。
凡商之所欲投,市之所欲入,民之所欲聚;必先知其時勢,地利,文化,好惡,鄉人之生性,令吾材必索知之。必索鄉材外材之估論者,因而決之,導而查之,故外材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鄉材內材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智材為通變,可使測向。因是而知之,故專材使事物為精進。因是而知之,故廣材上下運轉為通達。因是而知之,故庸材可使如常。七材之事,主必知勢,知勢必在於用材,故用材不可不練也。
上材有七性十過。所謂七性者:勇、智、仁、信、忠、義、嚴也。勇則不可屈,智則不可亂,仁則愛人,信則不欺人,忠則無二心,義則無分群,嚴則無怠惰。
所謂十過者:有勇而輕事者,有急而心速者,有貪而好利者,有仁而不忍者,有智而心怯者,有信而喜信人者,有廉潔而不愛人者,有智而心緩者,有剛愎而自用者,有懦而喜任人者。
勇而輕事者,可暴使失算也。急而心速者,可久使失全也。貪而好利者,可賂使失職也。仁而不忍人者,可勞使眾不群也。智而心怯者,可窘使棄機也。信而喜信人者,可誑使誤計也。廉潔而不愛人者,可侮使羞棄權也。智而心緩者,可襲使機不可用也。剛愎而自用者,可事使凌權也。懦而喜任人者,可欺使喪權也。
故商者,國之經濟,生息之道,命在於上材。上材者,民生之輔也,故置材不可不察也。
管理之職,居之不撓,見市虛則進,見市實則止。勿以財厚而輕費,勿以見利而輕進,勿以身貴而賤人,勿以獨見而違眾,勿以辯說為必然。眾未坐勿坐,眾未食勿食,寒暑必同。如此,則下眾必盡心力。故曰:無恐懼,無猶豫。計策之害,猶豫最大;商制之災,莫過狐疑。
爭必以義者,所以勵眾勝彼也。尊職重賞者,所以勸盡心也。嚴刑重罰者,所以禁罷怠也。
權授於部,依君之託,異地之事,不待君命,皆由上出。臨變決斷,無有二心。若此,則無天於上,無地於下;無礙於前,無憂於後。是故,智者為之謀,勇者為之斷;氣厲青雲,疾若馳騖,爭不接損,而彼降服。
管理以去大為威,以賞小為明,以罰審為禁止而令行。故去一人震下眾而趨正者,去之;賞一人而萬人悅者,賞之。去貴大,賞貴小。去辭貴重無德能之臣,是刑上極也;賞及基層之徒,是賞下通也。刑上極,賞下通,是上威之所行也。故,一人曰該去,諒之。群曰該去,警之。上下曰該去,去之。是以恩威體濟,事不得已也。凡制政,以戒為固,以怠為敗。
故用商之俱,盡在於人事也。善為經濟者,取於人事,故必使增益其六生,六生者食、衣、住、行、育、樂也,闢其視野,究其處所。男女治業有財名,內外立家有尺度,此富室強民之道也。
夫材士相貌與性情,內外不一者有十五:一曰有外尚賢內不肖者。二曰有明溫良而暗盜者。三曰有表敬畏而心慢者。四曰有外謹禮而內不敬者。五曰有好善而無情者。六曰有積極而無誠者。七曰有語樂謀而心無決者。八曰有似果敢而壞事者。九曰有輕應人而行不信者。十曰有面似愚而反忠實者。十一曰有性激動而有功效者。十二曰有貌似勇而內實怯者。十三曰有態嚴肅而實親人者。十四曰有不善語而反靜智者。十五曰有似懦弱相不美而出外事無所不至,無使不達者。常人所賤,聖智所貴。凡人不察,非有明見不得其際,此材士之相貌與性情不相應者。
觀材有十三徵:一曰行眾於言,以觀其愿。二曰窮問於辯,以觀其舉。三曰交人於客,以觀其誠。四曰使人求難,以觀其德。五曰意外於財,以觀其廉。六曰暗投於色,以觀其貞。七曰囑付於艱,以觀其勇。八曰醒醉於酒,以觀其態。九曰多事於易,以觀其責。十曰教勸於缺,以觀其恭。十一曰審察於久,以觀其忠。十二曰小任於期,以觀其恆。十三曰巧露於私,以觀其密。十三徵皆備,則賢不肖別矣。夫常人必有缺,賢主能教其缺,能掌其缺,能用其缺。大缺可防,小缺可戒,依其性而任事,以天下之材納用也。
管理有三勝。身同下屬,用時一律,用食一律,用物一律,名曰禮勝。上不身服禮,無以知下之饑寒。出入下上之職,內外奔波之勞,上必先處下事,名曰力勝。上不身服力,無以知下之職難。上無遲時於下約,上無先退於下歸,上無強加於下勞,名曰信勝。上不身服信,無以舉下之勤勞。
人非好勞而樂苦也,唯其上知奔勞饑寒之審,而體勞苦之明也。是曰:三勝則親,身教則敏。
夫上,有所不言而守者,神也。有所不見而視者,明也。故知神明之道,體制恆堅,對無立敵。
凡人有我執。處上不執,處下予執。上執不執,下有爭執;上執有執,下亦爭執;是以處上不執,而處下予執,予其衡,扶其正,折其偏,拓其見,育其懷,故能容危殆,止於仁禮也。處執之法,雖非近道,亦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