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12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简单举例,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是法定孳息,而苹果树上掉下来的苹果为天然孳息。
本条是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的规定。
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时,原则上抵押人就应当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但此时抵押人就是不配合。
抵押权人可能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要求实现担保物权,而法院扣押抵押财产了的话,此时抵押权人就可以收取孳息了。
举例说明,张三将车出租给了王五,后张三将此车抵押给了李四,再后张三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经王五请求法院扣押了此车。此时王五就获得了一个收取李四租金的权利,经通知,李四应将租金直接交给王五。如果没有通知,李四继续将当月租金交给张三,那么交付是有效的,王五就丧失了这个月租金的权利。
第二款,收取孳息本身也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例如银行转账费,劳务费等。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