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保险问题的不按套路出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学习与分析(六)
8月18日
社会保险的不按套路出牌
1、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承担补缴或者赔偿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但是这样一来,劳动者的积极性就会不高,倒不如不退,倒逼企业依法交纳社保。
2、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
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补缴为原则,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4、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忧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有点牵强,自行救济减少风险反而不赔,笔者认为如果发放在工资中,自行救济的可以不赔,但是没有计入工资,至少应当判决赔付劳动者自行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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