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民法典如何处理老人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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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的通行标准为:当一个国家60周岁的人口达到或者有何超过总人口的10%时,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自2000年以来,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而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发展速度快、人口基数大、社会保障层次低和力度差的特点,数千年我国的人为观念是家庭的代际关系形成特殊的双向平衡模式,即上一代抚养下一代,下一代赡养上一代,抚养和赡养基本处于平衡状态。费孝通先生将中西家庭模式总结为西方的“接力模式”和中国的“反哺模式”。在接力模式下,上一代有抚育下一代的责任,下一代无赡养上一代的义务,一代代都只向下承担责任,就像接力跑步一样,而在反哺模式下,每一代都有抚育下一代的同时,都承担赡养上一代的义务。但是,由于近年来新的经济态势和思维模式的变化,代际关系发生了变化,一个令人担忧的趋势就是父辈对子孙的抚养责任在强化,而子孙对父辈的赡养在弱化,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倾向严重,如何更好的保护老年人权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受社会生产生产力水平限制,对老年人赡养和照顾主要依赖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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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文源于婚姻法21条,但是删除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目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其中居家为基础,依赖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当父母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义务,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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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辈赡养祖辈后能否免除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即孙辈对祖辈履行了赡养义务,民法典有没有免除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况且“子女已经死亡”的情况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发生,但“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意味着父辈也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故此时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

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课,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当然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的、法律则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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