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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本文请勿作任何修改或调整。走街串巷销售农资,有的是销售需要经营许可才能经营的农资,如农药。有的是销售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资,如肥料,还有相关种子。后面两种情况,不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但销售农药存在这个问题。前几天,群里讨论了一个问题: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农资经营者,走街串巷销售农药的,是否构成无证经营。讨论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走街串巷过程中,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农药经营者现场销售农药的证据确凿充分,则可以认定为无证经营农药。另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农药经营者,在同一区域内走街串巷销售的,属于法定经营许可事项内合法经营行为的延伸,不宜认定为无证经营农药。第三种观点认为,农资经营中的走街串巷销售,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至于是不是需要处罚,则根据案件情节适用自由裁量之规定综合处理。笔者不赞成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的农资经营者之走街串巷销售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行为。至于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暂时还没有考虑全面,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本文提供了一个其他领域的有关案例,供大家学习。【案例来源】2018鄂05行终160号,无讼案例。【基本案情】福建省龙头山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宜昌市范围内举办“关心帮扶残疾人、共圆美好中国梦”主题食用油捐赠公益活动。对残疾人家庭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自愿优惠购买活动,残疾人及老年人凭优惠券可购买4500毫升“魅力之家”橄榄花生原味营养烹调油2瓶(现市场价每瓶119元),500毫升“龙头山”芝麻香油2瓶(现市场价每瓶25元),活动时按市场价的七折以内优惠供应。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长阳××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组织的辖区内21个村、5个社区的民政干事等相关人员召开了会议。之后,原告在龙舟坪镇辖区开展了捐赠、销售活动。2017年9月24日上午,原告在龙舟坪镇辖区多个村民委员会进行捐赠、销售活动时,被告进行了现场检查,认定原告有无证经营行为。【裁判理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调查笔录等材料,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从事了食品销售行为,在长阳××自治县辖区内属于无证销售,违反该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上诉人主张其在注册地办理了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证照,在涉案地只安排进行两天的公益捐赠活动,在此期间少量销售,不具有办理经营许可的必要性和时间;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也明确说明不需办证。本院认为,“一地一证”是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以此保障全国各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经营主体都应按规定办理许可。上诉人前述引用的答复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所废止,现已失效,且该答复的内容对于本案也无适用性,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主张其捐赠销售行为应适用展销会等类型活动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均有关于展销会、食品交易会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但展销会等活动不同于本案销售活动,二者性质的最大区别是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不是同一主体,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需要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本案上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开展的自销活动,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