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案件有关问题分析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案件有关问题分析

作者:孙继承

单位: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欢迎关注农业执法微信号:nongyezf

一、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人与品种权人的区别

申请人包括两类:1、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2、接受育种单位或个人的转让,获得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

品种权人包括两类:1、申请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即品种权人。2、接受品种权人的转让,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

总结:植物新品种不一定是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人不一定是品种权人,只有品种权人才享有品种权。

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与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区别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隐蔽侵权。直接侵权是指,培育出授权品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隐蔽侵权是指,培育出授权品种,但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这里需要注意三点,1、按照“权利用尽”原则,品种权人生产或者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的授权品种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品种的行为不视为侵权。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一是对“农民个人”应理解为限于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对流转耕地的大户、家庭农场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禁止。二是应限于“有剩余的”,也即剩余的量不应超过自用的种子,否则就不是剩余的。三是对接受委托从事杂交种等授权品种制种的农民自留种,仅限自用,不得销售、串换或变相销售。3、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包括:故意将非授权品种假称为授权品种,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等,欺诈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超范围经营侵权。例如,在品种权人将品种权进行转让的情形下,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或未按许可合同要求生产、销售权利品种。这种情况在民事责任上应认定为违约,但不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也不属于假冒授权品种。

三、具体案例辨析

举例:取得品种权的种子品种为A,品种权人为甲公司,生产经营者为乙公司。销售者实际销售品种标称为B。

分析:1、无论B的名称与A是否相同,B经检测后实际上是A,生产经营者者未取得甲公司授权,销售者销售的,侵犯品种权; B的名称与A不相同时,同时属于假种子。2、B的名称与A相同,销售者销售的B经检测实际上不是A的,属于假种子;也属于假冒授权品种;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商标权,但乙未侵犯甲的植物新品种权。

四、鉴定农作物种子品种的方法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5年第20号)一、增加6.2.4条:6.2.4  DNA 分子检测方法 品种真实性验证或身份鉴定,允许采用简单重复序列(简称SSR)和单核苷酸多态性(简称SNP)分子标记方法。检测采用抽取有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与标准样品、DNA指纹数据库比较的方式。二、将6.4条中“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修改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靠方法之一。”

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植物新品种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未规定单纯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涉案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种子或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可按照相关罪名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法律责任,在《种子法》修改后,应当执行《种子法》的规定。

有关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