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拟引入“30日离婚冷静期”,我投“不支持”票
看到@央视新闻发布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热议话题——
是选择“支持”还是“不支持”,大家就此进行着表态,也纷纷给出了各自的理由。支持者称“这样做可以减少很多因为轻率、一时冲动等引起的离婚现象”,不支持者称“这样的做法无疑是限制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借着@中国日报就此发起的投票,我选择站在“不支持”者的一边。
就该民意投票目前(5月17日15:40)的结果来看,3.6万参与者里有6081人选择“支持”,占不到两成(19%);持“不支持”态度,占比81%。接下来就站在“不支持”者的一边,对此做一些观察及逻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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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引入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
要解释这个看法,先得明确“婚姻自由”这个基本概念。婚姻自由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百科词条》
其中关于离婚自由,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既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离婚申请,其前提就包含了“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依着《婚姻法》规定,通过确认双方“确实是自愿”,则依法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现在的“30日离婚冷静期”,使得离婚夫妻双方即便已经自愿申请离婚了,却不能及时依法被予以登记,还得再等,等到过30天之后才能办理。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设置了“门槛”。
这个“门槛”看上去只是推迟了办理离婚的“时限”,并没有直接与《婚姻法》冲突,但这样的操作却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如果依次逻辑下去,试想“30天”变“30年”那么“离婚自由”就仅仅成了一纸空文。这是问题之一。
另外,草案中规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意味着,离婚申请过程中如果有一方“变卦”提出“不同意”,另一方再怎么坚持都别想离这个婚——申请被撤销,如何走离婚流程、办理离婚呢?这样依然将使“离婚自由”形同虚设,最后只能借助诉讼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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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引入的目的与实际问题的解决无意义。
草案提出引入这一条,给出的目的是“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所以拟将引入此条。关于这个说法,有网友给出的回应是“结婚有可能一时发晕,但离婚基本都深思熟虑”,加之目前的投票结果,大部分人是不接受这个说法的,或者说“以这个说辞来添加'离婚冷静期’是很牵强的”。
首先得承认“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况不是没有,但是极少数,可以理解为“极少数人的问题”。因极少数人的问题,而引入法律条文增加所有人离婚自由的“门槛”就不妥当,好比有些烟民抽完烟和别人讲话前要漱口,于是就有制度出台:要求所有人在和别人讲话前都得先漱口一样,增加了大多数人的行为成本。
再者,即便是这样“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了,也有针对性的方式来挽回损失。
“轻率”、“冲动”意味着言行决定等不慎重、意气用事,其危害主要体现在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及事件不可逆的性质上。如果一件事在允许的范围内,一个人做了不当选择但其危害不大、甚至可逆,那么“轻率”、“冲动”就谈不上,比如“今天晚上可以吃米饭、或者面条、或者烧烤……你选哪个?”若是没有特别的喜欢,随便选择一个即可,即便选错了,不好吃了,下一餐换别的就是。
离婚决定虽然不及“选择吃啥”这样随便,但“复婚”逻辑类似。既然“婚姻自由”,那么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包括已离异的人),仍然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刚刚离了的两个人,也可以在双方都反悔离婚后再结婚,所谓的“复婚”就是挽回损失的方式。
既然“轻率离婚、冲动离婚”在这个意义上可逆,“复婚”了还是原来的人、原来的一切,只不过是多走了两道法律程序(离婚+结婚)而已。在这个基础上看,“离婚冷静期”的引入于这一现象而言没有什么实际地意义。
当然,这里不是支持“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而是反对对它们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夸大,依此来进行条文引入以对公民享有的离婚自由权利设置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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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引入对我国婚姻现状的危害远大于利好。
这一条文的引入,显而易见的目的是在控制离婚率,只要不离婚,在法律层面就可以尽可能地维持“家庭”这个社会单元的基数,以“家庭”来管理、制约、甚至“消耗”个体,这对整个社会的组织管理而言,胜过直接对数量众多的个体的管理。
但是引入该条文并不见得可以起到维护“家庭”这个社会单元的目的,只不过隔靴搔痒。绝大部分夫妻选择离婚——解散“家庭”的原因并非“轻率、冲动”,《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感情不和占77.15%、家庭暴力占14.86%。若真想控制“离婚率”,针对性地预防甚至解决“感情不和”与“家暴”这两个问题才是治本之策。
如果该离婚门槛被设置,那么对于被动答应离婚的人是一剂“良药”,对于主动提出离婚的人则是绳索。既然能选择离婚,则必然是“受够了”、“鼓足了勇气不愿意再忍受了”,如果“30天冷静期”入法,那么好不容易谈妥离婚的两个人,还得继续做(没有情感的)面具夫妇,受家暴的人(其中男性对女性的殴打占91.43%,提出离婚的女性占比为73.40%)还得继续隐忍,担惊受怕之前说好的离婚被对方返回。最终不得不走司法程序强制离婚,徒增司法部门的压力。
再者,离婚门槛的升高,看似控制住了离婚率,却会使结婚率下降。围城容易出,人们才愿意探进去尝试另一种生活;如果现在告诉人们“进去容易,出来难”,那么得怎样的“爱”才能支持一个人一脚踏进去呢?这样使得结婚的风险增加,人性趋利避害,对应的行为必然减少。原本已经逐年下降的结婚率将会更加低,不婚成了主流,生育率随之影响,整个社会在将来就不可避免呈现出老年人基数大岁数长,年轻人数量少也稚嫩的局面。随之表现出来的将是年轻人的生活负担繁重,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注,本段数据来源于《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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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点原因,即为“不支持”这一条文的引入做依据。
于此类公众议题而言,即便我们此时表态“不支持”,对于最终是否引入的结果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不客气地讲是“没有影响”。但我们每一个公民培养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公众议题的参与意识及思考,却是非常必要的。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需要多方面的条件——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文化理念、个人认知、理性思维等——做保障,一时半会儿的强求,不可行。但是公民意识我们却可以逐步培养,对公众事件的思考分析及表态也需要持续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