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控缺陷:“乖乖女”也抵制不了的诱惑

一名年仅28岁的90后年轻女孩,竟然在2016、2017短短两年之内,挪用公款145次,总金额达到2683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曦曦退赔人民币26938852.2元,发还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案手法

2014年7月,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一建”)党委研究决定,委派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浙某某企业深圳分公司财务科副科长(后更名为财务管理部副经理)。

1、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伪造虚假款项支付审批单、项目工程付款表和资金使用申请单等方式,要求集团资金运营部(资金结算中心)拨付资金到其个人银行卡,先后83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0014591.68元,其中19324253.19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归还赌博所产生的债务等非法活动,690338.49元用于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2、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归还项目部财务人员柯某,4、陈某2代垫款及保证金的名义,采用伪造虚假款项支付审批单、项目工程付款表和资金使用申请单等方式要求集团资金运营部(资金结算中心)拨付资金,之后以误打税金等理由要求柯某,4、陈某2将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先后47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6026186.07元,其中6008730.55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归还赌博所产生的债务等非法活动,17455.52元用于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件分析

透过该案件我们可以获得哪些警示呢?对于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来说,我们应该做好哪些预防工作?值得思考。

一、企业账户能否向个人银行卡进行转账?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几千万的指定用途的公款资金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而不是具体业务单位的账户,此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

二、企业年末开展了全面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企业年末应该开展全面资金清查工作,清查工作要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如果2016年底企业组织了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该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三、企业年报审计是否开展函证工作?

企业没有进行内部的资产清查工作,作为国有企业的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会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函证,从中应该可以获得一些蛛丝马迹。可以尽早发现问题。

四、关键岗位强制休假制度执行了?

强制休假也是一种很好的廉政风险防范措施,该案中陈某某如果被强制休假一段时间,新的临时顶替者也许会发现一些异常现象。

警示

近年来,财务负责人挪用公款的案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缺乏对他们的再监督,以及内部约束机制的缺失。企业内控的一种重要原则就是全面性,对财务负责人的监督最直接的来源就是财务部门的出纳和会计人员,要树立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不可以直接经办报销业务和各位采购款项支付的。任何支付指令的发起都是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业务部门。让财务负责人与企业在资金往来上进行隔离,只有这样才能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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