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及并购系列之6:共同出售权条款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7期文章
共同出售权(co-sale right/tag-along right)是指公司创始人或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或出售股份时,作为股东之一的风险投资人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公司的股份。共同出售权也称“随售权/跟随权”。
一、设置动机
共同出售权的设置动机有两个方面:
1.在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公司创始人一般情况下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投资人对公司投资时,创始人所能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和在公司中的角色是投资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创始人对外转让股权时,可能意味着创始人要退出公司,创始人的离开将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导致公司毫无投资价值。因此,投资人通过共同出售权将创始人与自己绑定,使自己与创始人共同退出,以免创始人退出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2.投资人投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利退出,公司上市前退出的方式主要是定向股权转让,就单个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一般并不高,对外转让股权时,小比例的股权转让对新的投资人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单价估值也不高。因此,投资人通过共同出售权将自己的股权与创始人的股权绑定,随创始人的股权一并转让,提高顺利退出的可能性和获利的程度。
二、行权保障
一般而言,共同出售权是投资人对创始人享有的权利,并不约束潜在的股权受让方,由此便会产生一个问题: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时,仅能向创始人主张,而真正发生股权转让时,需要投资人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投资人并不能强行要求股权受让方缔约;若股权受让方就是不愿意购买投资人的股权,仅愿意购买创始人的股权,那么投资人的共同出售权是否会落空呢?
在设置共同出售权条款时,一般会附带相应的行权保障条款,主要有:
1.要求创始人必须使股权受让方同时受让投资人的股权,否则创始人不得向股权受让方转让股权;
2.若创始人实际向股权受让方转让了股权,但股权受让未受让投资人的股权,则创始人应当以相同的价格受让投资人的股权。
三、行权方式
共同出售的一般行权步骤为:
1.创始人就拟转让标的股权事宜向包括特定投资人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2.特定投资人在行权期限内书面回复行权意愿,包括是否同意创始人转让股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以及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拟共同出售股权的数量等,其他股东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创始人转让标的股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在行权期限届满后,创始人向各股东书面通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情况;
4.根据行权情况,创始人、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投资人分别与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或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四、示范条款
针对共同出售权的设置,需要涵盖以下核心条款:
1.共同出售权。目标公司成功上市前,若创始人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后拟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且投资人没有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则投资人有权按照受让方提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创始人一同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2.共同出售股权比例。投资人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量为不超过创始人拟转让股权的数额与共同出售比例的乘积【共同出售比例=投资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投资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创始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
3.全部共同出售权。若创始人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导致创始人丧失对于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则投资人有权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量为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4.保障共同出售权落实条款。若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则目标公司和创始人有义务促使受让方按照转让通知载明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收购投资人所要求出售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若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从投资人处购买股权,则创始人不得向受让方出售任何股权,除非在该出售或转让的同时,创始人指定的其他主体按转让通知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从投资人处购买其所持有的股权。
5.共同出售权未落实的救济条款。当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时,若创始人未保障投资人共同出售权的落实,但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转让通知载明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收购投资人所要求出售的目标公司的股权。
6.共同出售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保障条款。目标公司和创始人对投资人行使该条项下共同出售权所应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文/叶秀旻律师 段丙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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