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态度目的方式都明确,问责不再有禁区——问责条例学习体会之二

失职失责不一样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文逐条学习体会之二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体会】四大原则,从不同方面为问责工作拉起了准绳。

问责依据:纪、规、事实,不是无中生有,也不是模棱两可。

问责态度:两个“必”,出了问题必须有人承担责任,不投鼠忌器,文过饰非,坚决不放过责任主体。

问责目的:不是平白无故要整谁,主要是挽救出问题的党内同志,防止他的错误犯得更严重,对他的及时处理也是对其他同志最好的教育,可以避免更多人犯错误。

问责方式:一层一级都有组织负责问责工作,不允许再有过去那种雄霸一方无人管问的“诸侯”。问责形成无缝连接,才能将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体会】值得注意的是“失职失责”,“失职”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就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而“失责”则是没有完全负起责任,这在过去是长期被忽视的,一般人会认为只要做了事情就是负责了,至于结果给单位或党的事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也情有可原。这其中虽然也可能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但党员干部是否尽责仍需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考量,该承担责任的不能轻描淡写,蒙混过关。

在问责对象中特别规定了对党组织、部门和领导成员追责,并单列了纪检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问责监督涉足长期以来的禁区,将真正做到全方位、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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