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持证排污企业,一定要看!
各持证排污企业:
为推进依法持证排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的合法权利,避免因不熟悉法律法规造成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被处罚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现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的、未按规定开展台账记录及如实记录的、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及未如实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注:按次处罚)
各持证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做好存档备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同时,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执行报告模块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注:处于停产期间的企业也应提交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各持证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由排污单位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同时,应通过晋城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进入自行监测系统业务进行自行监测数据录入、上报、公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领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整改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持证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手续;存在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排放方式、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及时申请延续排污许可。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今后,排污许可证将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各持证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组织企业部门负责人及环保制度管理人员、排污工艺操作人员等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立部门或专人负责制,并对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到依法持证排污、依法按证排污,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晋城环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