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可申请复议吗?
导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了,国家实施征收集体土地,需要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征收。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准文件不满意,被征地农民可以复议或者诉讼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
征地批复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相关内容往往已按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所规定的征地公告程序公之于众,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且经过同级行政复议后形成的复议决定,也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前提依据之一。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亦已办理大量针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征地批复复议决定申请裁决的案件。
如果征地批复本身被解释为不可复议,不仅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有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可申请复议情形之规定的精神不相符,也与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和国务院法制办认可的做法相冲突。
律师说法:
这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案例,实施的是先批准后征收的程序,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复不满意可以向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变成了先征收后批准的程序,那未签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针对征地批复进行复议吗?也是可以的,他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不满意仍可以进行复议。那可以诉讼吗?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起的诉讼。征收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能诉讼。但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复不服可以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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