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丨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刘敏遭当事人持刀上门架脖子,涉案嫌疑人该当何罪?
胡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近日,佛山某律所主任(一名优秀的女律师)遭当事人持刀架脖子事件在律师圈持续发酵。事件缘起于一单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委托该律所代理,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采取全风险收费方式(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师费,待诉讼结束后按照所获赔偿款的30%收取律师费)。
一审该案败诉,当事人不服,两次去律所大闹。在上诉期截止的最后一天,涉案当事人(一对夫妻)来到该律所,拒绝签收一审判决书,并要求律所按照诉讼标的额赔偿,而律所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代理二审。
该律所主任也从中做工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沟通过程中,其中一男子弯腰从右脚小腿处捆绑的刀鞘中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持刀架在律所主任脖子上,将其拖进律所执行主任办公室,并将其重重地摔倒在茶几旁并用力按倒在地,旁边立即有律师开始录像,该男子的太太立即冲过去打掉录像的手机。律所工作人员马上拨打110报警。该男子见在场人员较多,开始情绪失控,把其他人赶出门外并锁上房门。
同时,该男子一边将刀架在律所主任脖子上,一边不停地骂骂咧咧、喊打喊杀。在此期间,该男子试图拉着律所主任的衣领往窗户边拖过去,扬言要将其从窗户推下去,但由于窗户不能完全打开,该男子又大力用脚踢了几下玻璃窗,见玻璃窗没烂,只好放弃,然后又使劲将律所主任按在地上。
最后,律所主任问该男子是不是要钱,如果由律所出具一份承诺书给他,是不是可以不杀她和律所的同事。该男子见状,马上要求律所出具《承诺书》,并要求律所全部领导签字且写明“同意付款”,承诺律所按照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损失。最终,该男子让被挟持的律所主任也在《承诺书》上签署“同意付款”字样并签名按印后,立即将《委托代理合同》(后附《风险告知书》)撕成碎片。
随后,该男子被防暴警察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涉案当事人刑事拘留。
那么,从目前所了解到的案情和现场视频来看,办案机关应否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我个人对此持否认观点。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思鲁认为,嫌疑人携带刀具到律师事务所索取非法利益;因未达目的,用刀长时间架住被害人的脖子,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以满足其非法利益,已不是什么寻衅滋事了。嫌疑人已涉嫌绑架罪和抢劫罪。因嫌疑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故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绑架罪处罚。与嫌疑人同行人员,若有预谋、知道或应该知道嫌疑人携带刀具、在现场直接参与三项任何一项成立,则构成共犯。
我们先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典型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主观上表现直接故意,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不满、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动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仍然为之,积极追求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见,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的法益系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包含: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公民在公共生活和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
寻衅滋事由原来的流氓罪转化而来,系典型的“口袋罪”。由于其本身不具备与其他罪名相区别的典型特征,反而存在与其他犯罪交叉或想象竞合的特征,因此也极易被滥用。对于情节非常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当其与其他犯罪存在想象竞合时,应以相应的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例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呢?
我们再根据传出来的现场视频梳理一下。
该男子的刀具是事先准备好而随身携带的,结合其事后的客观表现来看,此行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迫使律所赔钱或出具承诺书,而无论是赔钱还是承诺书均无任何法律依据)。
在索赔目的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该男子选择律所主任作为挟持对象,一边长时间将刀架在律所主任的脖子上,口里一边念叨“赔钱给我,要死一起死”,手中的刀也随着口中的粗口而挥舞。随后将律所其他人赶出去,让被挟持的律所主任长时间处于被控制状态,且试图将律所主任推出窗外。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处于受威胁的状态是确凿无疑的。
在此,该男子以刀架该律所主任脖子上,以凶器、暴力手段长时间劫持挟持该律所主任,致使该主任的人身处于被控制状态,致使该律所主任随时处于被撕票风险,并暴力逼迫该律所主任现场出具《承诺书》,承诺律所按照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损失,该承诺事实上是一种“随时可杀人撕票”状态下作出的让渡财产承诺。
我个人观点,此案更应定性为绑架案。对比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要素:(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2)具有故意,行为入对于侵害他人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3)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4)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使他人的行动自由、身体安全受到侵害,而不要求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害或者其他损失;即使行为人没有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或者虽然提出了勒索财物等不法要求但没有实现目的,但只要发生了侵害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结果,也成立绑架既遂。
我个人认为,该名该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该行为亦有可能触犯抢劫罪,因为该男子挟持律所主任的目的是为了直接逼迫律所赔钱,同时满足抢劫罪的犯罪特征。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结合前面分析的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绑架罪)处罚。
然而,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笔者认为可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该男子的口供落脚点在于“官司输了,我的动机和目的系由于不满和泄愤,从而达到闹事的目的,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2.该男子强行让律所出具《承诺书》,以期获取财产性收益,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律特征;
3.从结果来看,并未造成任何实质的损害,至少定寻衅滋事罪在法律上没有大的纰漏。
本文仅依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和现场视频,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最终的定性以及案件走向以执法、司法部门公布为准。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万幸之至,幸好该律所主任并无受到伤害。官司有输赢,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不是神,并不能保证案件结果。如果当事人认为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可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处理,切莫冲动而悔恨终身。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本次事件也再一次给律师行业敲响警钟,警示执业风险。尽管事件已至此,但我始终坚信:律师不是软柿子,不要以身试法;架刀律师脖子上,必将有坏果子吃!
附: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刘敏律师维权申请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8年9月10日18时许,我会收到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紧急维权申请,称因该所与委托人王某诉讼代理纠纷,其本人遭受王某人身胁迫,后经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现王某已被控制,请求我会介入维权。我会对此事件高度重视,迅速向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要求律协维权中心立即跟进处理。
2018年9月11日上午,市司法局、市律协、顺德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等前往顺德区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刘敏律师表达了慰问。
目前涉案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正在抓紧开展相关调查。我会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密切关注案件办理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佛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1日
END
作者
胡丹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秘书长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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