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院与管理人(清算组)的关系,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一、法院与管理人(清算组)、债务人的关系
在审理破产案件中 ,管理人是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 开展工作 ,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 称为债务人 ,债务人 的工作人员称为留守人员 , 留守人员包括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管及财务人员等 。留守 人员是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 ,留守人员 未经管理人员允许 不能行使破产清算的任何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发现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 ,留守人员超越职权,行使清算组的权利。 具体表现在: 1、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立账户 ;2 、未经清算 组允许 擅自经营 企业;3 、擅自处置企业的财产 ;4、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收入 未进入破产管理人账户 ;5、留守人员未经过管理人允许 擅自收入支出; 6、由于留守人员的行为 导致账目不清 ,财产不明的现象 。上述现象 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应立即进行整改。
二、管理人(清算组)的工作流程 职责范围
法院裁定受理 企业破产 清算 后,清算组的工作流程:A、清算组应立即组成专班 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机构包括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保维稳,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B、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同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收破产财产 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应按照清理后的破产企业债权清册,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应写明企业宣告破产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的品种、数量、限定清偿或交付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D、清算组应对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资产拍卖时,关于拍卖的方式、拍卖的次数、每次降价幅度,在资产处置报告中向债权人报告清楚;同时清算组还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清算组准备好各项清算报告,然后提请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的报告包括清算工作报告、破产财产处置,债权确认、分配方案;
E、清算组对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综上,破产清算工作,在法院监督指导下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开展各项工作 ,特别在职工债权落实 过程中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杜绝破产清算过程中 增加职工名额。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使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健康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