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以球星命名的条款:“罗斯条款”第一个受益人竟不是罗斯

经常关于NBA球员合同的朋友一定会注意到,NBA中有着形形色色按照球星名字命名的条款,比如我们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鸟权”,就是伯德条款的简称,除此之外,NBA中还有罗斯新秀条款、阿里纳斯条款、佩顿条款等等,那么,你们直到这些条款的内容是什么吗?这些条款又是因何出现的呢?过人君便带领大家科普一些NBA合同特殊条款的知识。

伯德条款

NBA中最常出现的一个合同条款无疑是伯德条款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鸟权,联盟中很多巨星都因此受益,由于这个条款第一个适用对象是拉里-伯德,因此这个条款也按照他的名字命名。80年代的NBA中最令人期待的对决无疑是湖人凯尔特人的黄绿大战了,不过,由于当时绿军主将伯德合同到期,联盟为了让伯德留在绿军延续黄绿大战,因此就创造了这样一个条款,即母队可以超过工资帽续约伯德,多出的工资不计入球队工资帽,因此当年如果伯德去往其他球队,那么他则会少20%的工资。这一条例也是让凯尔特人轻松续约了伯德,因此这一条款也是流传下来。

罗斯新秀条款

10年前的NBA抱团风气严重,为了保证球队培养的巨星能够留到母队,NBA出台了一个新秀条款,即如果一位球员在新秀合同期间完成:进入两次最佳阵容,或者入选两次全明星,又或者当选MVP,那么他就可以在生涯第五年和球队签下工资帽30%的顶薪,由于当时联盟设立的目的是让罗斯留在公牛队,因此这个条款也被命名为罗斯条款。

但是,罗斯条款第一位真正获益的并不是罗斯,而是雷霆队的杜兰特,当时的杜兰特符合这个条款的条件,因此,他就成为罗斯条款受益的第一人。

阿里纳斯条款

大将军阿里纳斯在选秀大会仅在次轮被选中,但是在勇士期间却打出了身价,当时新秀合同结束后,奇才开出了一份850万美元年薪的合同,而由于勇士受到规则的限制,不管怎样都无法匹配这一报价,只能眼看着阿里纳斯出走。这一个不公平行为也被联盟注意,因此随后就出台了一个阿里纳斯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二轮秀,其他球队不能给出超过母队可以给出的最高报价。

但是,阿里纳斯条款由于自身特殊的规则,为联盟诞生了不少垃圾合同,比如当年林书豪在尼克斯的薪资就是第一年和第二年为500万美金,最后一年则高达1400万,直接锁死了尼克斯的空间,最终只能选择交易。这种头两年不占空间,第三年直接锁死空间的条款,也被称为毒药条款。

休斯顿条款

大家都知道,NBA中有过不少裁掉球员为了避税的操作,而裁掉球员相应的规则,就是这个休斯顿条款了。这个条款的主角无疑是阿兰-休斯顿了,2001年尼克斯和休斯顿签下6年1亿的大合同,但是2005年休斯顿就因为严重的膝伤退役,但是到2007年前尼克斯还要给他4000万美金的薪水,于是联盟就出台一个条例,如果被裁掉球员的薪水,可以不计入球队的工资帽,由于当时这个规则是为休斯顿制定,因此就被称为“休斯顿条款”。不过有趣的是,当时的尼克斯并未选择裁掉他,因此休斯顿根本不是第一个使用条款的人,后来休斯顿因为这个条款名字,雇佣律师为他还一个公道。(iku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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