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吵架后一方猝死 对方是否要赔偿

陶某到董某开的五金店借三轮车,董某不肯出借。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双方你来我往言语越来越激烈,后二人被邻居劝开。六七分钟后,董某因情绪太过激动,在店内昏厥,董某的妻子曹某立即叫了救护车将董某送至医院,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认为丈夫董某的死亡与陶某的辱骂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陶某应对董某之死负责,便将陶某诉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要求陶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陶某则认为董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侵权纠纷,认为董某本身就有心脏病,因情绪激动猝死,但是情绪激动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不能简单推定,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陶某与董某确实发生了言语冲突,而后,董某猝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董某的死亡原因及分析说明认为死者系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基础上因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痉挛,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心率失常而死亡。因此,董某的死亡与陶某与其之间的言语冲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陶某对董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陶某赔偿曹某因董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元的10%,即58000元。

说法

吵架后猝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从主观上而言,行为人未造成对死者人身权利的直接损害,对死者突发疾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但客观上,行为人用语言刺激死者的行为,构成了死者因争吵致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猝死的诱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前提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两者的过错相互交织产生了同一个损害后果。双方均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该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行为人在其自身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加重其义务,也不让受害人过分“自由”,不允许受害人将自己过错行为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他人,激发受害人主动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动力。通过这一规则提示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本案中,董某自身存在既往心脏病史,仍与陶某争吵,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减轻董某的赔偿责任,体现过失相抵规则的精神。且董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陶某对董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河北法制报记者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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