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身亡留百万债务1岁娃成被告 父债子还是人死债消?

父母意外身亡,在刚失去亲人后不久,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便被23名债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偿还父母生前欠下的百余万元债务。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据齐鲁晚报报道,2018年1月17日,威海市民孙忠和妻子刘美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9岁的孙雪和1岁的孙雨成了孤儿。生前,孙忠和刘美夫妻在威海经区泊于镇及荣成市马道经营两家农资经营部。有时需要对外借款,并通过预付款方式进行促销经营。

在得知孙忠夫妻去世消息后,为索要借款,各债权人纷纷起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孙雪、孙雨姐妹俩被列为被告。

孙雪、孙雨的爷爷孙建国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为两个孙女留下房子,确保孩子有稳定住所,方便以后学习生活。”原来孙忠、刘美留生前有一套尚有银行贷款的房屋。

2018年5月底,最终经法庭审理认定23起案件的总债款约为118万元。由于孙忠、刘美遗留的财产仅为尚有部分银行贷款的经济适用房及部分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而经法庭依法判决的债务总额远超过遗产的总额。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方弘:父母去世,孩子要为父母还债吗?

这就涉及到我们民间经常所说的“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但是,从法律上的角度来看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父母留下来的债务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义务帮父母偿还。子女欠下的债务,父母也没有义务帮子女偿还,自愿偿还的除外。

父母留下的债务法律上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说法。

方弘:有一些青少年可能会在外借钱消费,但父母还是会还的。

谭瑛律师: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多的,特别是现目前民间借贷高发,向小贷公司贷款的年轻人也非常多。这些小贷公司找债务人还债,如果债务人还不出来,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去向父母要债。

从法律上来判断,如果欠债的子女一方已经成年了,即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我们认为他(她)就是一个成年人。

成年人所欠下的债务是应该自己来承担偿还责任的。如果他(她)偿还不起,他(她)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友在法律上无需帮子女分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未成年子女有一些侵权行为给其他人造成了损害,子女因为是未成年人,还不具有赔偿能力。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即父母因为孩子的过错帮孩子承担一些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成年人如果发生相应的债务就和父母没有关系。

方弘:民法上的成年是指18周岁还是16周岁?

谭瑛律师:通常年满18周岁就为成年人。但是,年满16周岁不上学出外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同成年人。

方弘:各种校园贷是由家庭父母一起帮着还。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只要这些学生是年满18周岁,父母就没有义务来帮助偿还。当然,现在贷款公司有各种方法逼你还钱。这可能又涉及到是否违法犯罪的问题。

本案中,孙忠夫妻去世后,留下两个女儿,这一双儿女是不需要替自己的父母去还债的。但是,孙忠夫妻名下是有财产的,应该由两个女儿来继承。他们留下的遗产应该归两个女儿所有还是应该用来还债呢?

谭瑛律师:首先,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即如果孙忠夫妇生前确实向他人借款或者有欠款,这些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应当要清偿。

虽然法律上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规定。但是,孙忠夫妻的遗产是应该用来清偿债务的。

《继承法》明文规定: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被继承人有相应的债务,那么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清偿债务。例如,被继承人留下了100万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了100万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继承人就有义务在这100万遗产范围内帮被继承人来清偿债务。

这是用被继承人的财产来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代偿的行为。即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本案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如果两夫妻有遗产,他们的女儿继承遗产以后有义务在遗产范围内来帮父母还债。

如果债务金额非常大,远远超过遗产范围,超过部分子女是不负有偿还义务的。

方弘: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债务,他们的钱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

谭瑛律师:是的,超出遗产不够偿还的钱,债权人就要不回来了。

在有多个债权人,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来清偿。即计算出债权总额后,每个债权人占多少比例,大家就按照各自占的比例来清偿。剩下不够清偿的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的遗产,这一部分就相当于要不回来了。

方弘:这个案件有些特殊,因为父母双亡,只留下了两个孩子。这两个孩子还面临着以后成长的费用,生活的住处等等。爷爷希望能够把儿子儿媳的房子留给两个孩子。但是,很明显夫妻俩对外的欠债已经达到了100多万,遗产中化肥农资产品根本就不够偿还,加上经济适用房还不够偿还所有债务。但是,爷爷想为两个孙女把房子留下来,能留下来吗?

谭瑛律师:这是有可能的。

因为,《继承法》以及《继承法》的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律是要保护他们的权利的。《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当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本案就符合上述情况。两个孩子一个9岁,一个1岁,都还是未成年人。他们都需要成年人进行抚养。而且他们又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独立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要为他们以后的生活做适当财产的保留。至于保留多少个财产,法律是没有规定的。这可能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准确定保留适当的份额。

孩子爷爷要求保留这套房子,应该还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因为,经济适用房的价值和商品房价值不同,其价值是比较低的。另外,这套房子还有贷款没还完。两个孩子也需要有一个固定的居所。

所以,综合评判,这套房子还是有可能保留的。

如果房子的价值很高,我认为法院就有可能把这套房子拍卖变现,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一部分钱留给两个孩子作为生活费或者抚养费之类的。

所以,具体保留多少份额给孩子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但是,应该为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保留相应份额,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2019年3月22日,孙建国收到了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截至当前,21起案件已经全部终结执行。根据执行裁定,孙忠、刘美生前经营农资部的化肥农药、汽车美容店遗留物品及所投保险收益等所得执行款近十万元,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进行受偿。

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定代理人孙建国支付10000元后,放弃对遗留房产的处置,同意作为孙雪、孙雨分得的遗产份额。

方弘: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权人分得的钱都不足额甚至相差很大。但是,为了体现对于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法院把房产判给了两个孩子。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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