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顺产后死亡 医生改判无罪 !

黄锐律师

曾任三甲医院主任医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金锐律师团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案情

2011年12月28日怀胎已近40周的产妇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待产。12月29日,由于该院交接班问题,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的检验结果异常,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无人知晓,而这些症状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
当晚9点24分,陈某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当晚约9点40分,陈某产后出血较多。李建雪赶到发现其宫缩欠佳,便据当时总出血量700毫升,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见陈宫缩转好仍有持续性出血,李建雪汇报上级医生,发现陈某产道裂伤,李建雪又配合上级医师进行修补;并请产科值班医生帮开400毫升取血单及400毫升输血医嘱,并找家属签了输血风险单。
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出血基本止住。23时,开始输血。1月1日凌晨1时许,李建雪发现陈尿量偏少,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剂。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陈尿量仍未增加,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她加大补液量1500毫升。2点整,李建雪发现尿量增加300毫升。
凌晨2点20分左右,输血800毫升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毫升。凌晨2点45分,护士将陈送回病房。这时患者发冷打颤,护士监测她生命体征出现变化,但未汇报。40分钟左右后,护士才打电话告知。李建雪赶到后发现陈精神烦躁,有生命危险,便立即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3点40分许,陈脉搏消失。4点30分宣告陈死亡。
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晓红、王春兰、李建雪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
长乐市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文件中是这样解释的:李建雪未意识到陈某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某某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毫克;并在凌晨2时35分,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将陈某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2017年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青年报记者深入调查该案后撰文,该文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响。该文披露死者家属的“身份”在案件中的影响:其父是身价上十亿的著名企业家、福州市人大代表,公公是政府官员,丈夫又是警察。根据2015年2月4日当事双方签署的《民事和解协议书》,长乐市医院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0万元。
一名福建省内的医疗界人士透露道,与当地医疗事故亡故人的赔偿额相比,陈某案明显存在“同命不同价”情形:她家属的获赔额要高出一倍;还不算医院支付遗体保存费。这种说法,得到了长乐市医院现任院长陈天荣的确认。
李建雪案,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甚至一度引起学界内人士签名,共同呼吁停止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前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教授亦曾指出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过失杀人罪)起诉。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采访对话

方弘:什么行为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黄锐律师:医学领域其实很多行为都会牵涉到侵权,比如我肚子疼,到医院看是阑尾炎,医院把阑尾切掉了之前会有一个知情同意书。实际上,切阑尾的行为就是一个侵权行为。这个侵权行为是否会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不是跟医生的过错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罪名的成立都包括了这四方面的内容。
既然是医疗事故罪,首先要构成医疗事故。而最重要的一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这个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后果?
所以,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护人员的执业过程中,即执行职务的行为过程中,如果有严重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这个损害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患者死亡,二是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比如植物状态等。而且,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才可能会构成事故罪。
所以,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就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要有上述前提。
方弘:民事方面的侵权和构成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界限在哪?
黄锐律师:其实很难量化。严重的侵权行为就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或者是严重损伤。老百姓可能觉得人死了,医院是不是就有错,就是医疗事故罪了,实际不是!所以,医疗事故罪和医疗事故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方弘: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患者家属会认为如果李建雪发现了患者有基础疾病,就不该使用速尿针剂,患者就不会死。患者家属和一审的检察机关都认为李建雪在操作过程当中是有过错的李建雪的过错构不构成严重的过错,怎么来断定?是不是因为她的过错导致患者的死亡,这一点又怎么来判断?
黄锐律师:刚才您说到速尿针剂这个问题,我觉得医学真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非常精准的科学。老百姓会觉得既然到了医院,医生又是受过专业训练,患者来看病,医生就得给出一个精准的判断和治疗。
是不是利尿剂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或者是发现了患者的基础病,这个病人就一定不会死亡?我觉得老百姓的这种想法可能是相对朴素的。因为,不管是站在我之前从业的经验或者经历来说,还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这其实都不是很客观的。
我个人认为使用速尿针剂在那个时候可能是处理相对有误的一个操作方式。但其实单因为这个就说是医院治疗错误,导致患者死亡,这也是有失公允的。为什么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处理难,难就难在因为它不仅涉及了法律的问题,还涉及了非常复杂的医学问题,这两个东西交叉在一起,一定要专门的机构或者是专门的医疗法律人参与其中,才能够查明真相,这就是难点所在。
 
方弘:我知道您也是从事了20多年的医生职业,这个案件目前其实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死亡原因鉴定的,到底是什么原因死的,现在还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得对于李建雪医生的过错、失职的认定就显得不是那么周严了是吗?
黄锐律师:对。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后面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里,特别强调医院的尸检的告知义务。因为,尸检在整个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是一个精标准,比如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是产后失血性休克导致的死亡,是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症状体征来判断病人是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实际上,在那个情况下,如果按医院的描述,这个病人在分娩过程中出血1500毫升,后来5毫升、10毫升,实际上这个量确实是不小。但是,以此来断定因为这个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我的认知里面觉得有一点牵强!
患者是否有内出血?比如说有没有颅内出血,有没有消化道或者其他地方出血?所以,二审就强调了死亡原因不是唯一的,在没有尸检的前提下只是一个推测,不是唯一而且排它的。这也是为什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这个原因确实是不清楚的。
方弘:但是,有一点应该可以明确,院方并没有关注到患者在生产前做的这些指标,可能会存在一些基础性疾病,如果关注到了,确实有可能不会死,院方的这种过错您认为不该承担责任吗?
黄锐律师:我觉得一审法院就这个案件来说,是把医疗机构的责任等同于了医生自身的责任。因为,医院确实有过错,在整个诊疗环节里面确实是有过错,比如患者入院检查有异常了,这个异常院方有没有关注到?如果这个异常没有分析评估,实际上就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院方根本就没有看到。也有可能是有结果了,没有意识到可能会有问题。这实际上和看到了,进行了分析评估,在法律和临床工作上都是有差异的。
所以,我认为医院在整个过程中是有一定问题的,包括后来的观察以及处理抢救。因为,我认为医疗是一环一环套在一起,就像链子一样,某一个环节一旦出了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下一环也会出问题。而如果是环环都出了问题,可能最终的结果就会出现不好的情况。
所以,我认为整个医疗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是有一定问题的,特别是当病人出了产房,回到了病房,有血压波动、烦躁、出汗、身体发冷的这种情况,护士看到了,而且她是第一个看到的人,却没有及时反馈给当时的值班医生。这也说明其实不是李建雪一个人在这个环节里面起了特别大的作用,而是每一个环节都出了一点点问题,这些叠加起来就发生了这么一个事。
所以,我认为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够完全等同于值班医生的责任。
方弘:但是,作为患者家属来说,这毕竟是一条人命,究其原因在每一个环节上都有问题。医疗工作不同于其他的工作,一定是要特别细心和有责任心,一旦某一个环节疏漏,导致的后果是无法弥补的,像本案当中就非常严重,对于患者家属来说那就应该一命赔一命,赔不了命,至少也应该给一个说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也不为过,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黄锐律师:我认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不能等同于医生个人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
医疗行为面对的其实就是疾病和生命,人类对疾病的掌控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只能说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做这个事情。但是,对于患方来说,发生在自己身上肯定是100%。这也就是为什么医患矛盾,出事了以后就比较不容易调和。因为,它不是一个物件,不是一笔钱,而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可能是父母的女儿或者是孩子的母亲。
所以,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为什么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真的会很困难,真的是没有赢家。
方弘:所以,这个案件经过了长达6年的审理,最后终于是在今年的6月份,二审法院作出了对李建雪无罪的判决。这个判决事实上可能存在很深的意义,尤其是作为医生这一方,大家其实都非常关注。因为这个案件出来以后,整个医务界也都普遍认为李建雪确实是有错,但是错不致罪。
方弘:有医生认为,如果一个医生在行医的时候,因为一些差错就被定罪,以后还有哪个医生敢接诊危重病人?还有哪个医生敢上手术台,甚至还有谁敢当医生。其实医生在执业过程当中,风险是非常大的,这个风险可以规避吗?怎么规避?
黄锐律师:我觉得以下三点非常重要:
第一、最重要的是依法执业。依法执业其实不仅仅是依照法律法规,实际上在医学的行为中有很多规章制度。
第二,谨慎的注意义务。
第三,一定要把自己打造成专家。为什么医学上专门有一个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因为医生面对的是人,面对的医学是在不断进步的,现在的一些诊疗方法可能3年5年以后或者是再晚以后,就过时了。加强学习真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这个案子来说,值班医生发现有问题了,第一个反应就是在处理的时候上报医生了。这就是依法执业。因为医院的管理制度里面,其中一个是三级医生负责制,相当于作为一个下级医生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觉得其实这块真的还是做得不错了。
所以,依法执业,谨慎义务,还有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三个都非常重要!

结语

直到2018年,李建雪医师资格才得以恢复。这时候,她已经失去行医资格整整5年的时间。2019年,历尽坎坷的李建雪,终于拿到了7年前就该拿到的主治医师资格。2020年,41岁的李建雪,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洗清了身上的不白之冤。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7世界卫生报告》指出,2015年,全球每天约有830名女性因孕期或产期并发症死亡,其中严重的大出血占比1/4。本来就是一场和死亡的赛跑,尤其在这次新冠疫情肆虐之时,因为有了白衣天使的无私奉献,人类的生命才被更多得挽救和重生。我们确实不能过多得苛责医护人员,但是医护人员也因着救死扶伤的重要性,也该多一些细心、责任心和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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