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钱买房写男友名 竟成男友和闺蜜婚房 借名买房必知!
2014年大学毕业后,李高霞留在主城工作,她一直租房居住,月租金两千余元。2016年3月,李高霞认识了重庆九龙坡籍男子小高。经过一个月的接触,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6年5月25日,通过按揭的方式,李高霞向开发商支付了近12万的首付房款和相关费用。李高霞称,自己在区县老家有一套按揭房,现在如果再署名买房,就要承担贷款利率上浮和首付款比例上涨的风险,所以就单独写上了男朋友的名字。
2017年4月,恋爱中的男女分了手。而2017年的年尾,交房的时候。当初买成49万的精装房已经升值到近百万。李高霞打听到,双方分手之后,昔日男友又结识了新的女友,对方还是自己的闺密,目前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前男友匆匆接房,正是为了布置新居。听闻这个消息,小李那是五味杂陈。
目前,李高霞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子归自己所有。而前男友小高则表示,自己拥有充分的材料,证明房子是自己的。
房价几乎涨了一倍,要回当初首付的12万和要回价值近百万的房子,对于李高霞来说完全不一样。不过作为李高霞更重要的可能还是想要口气。尽管两人已经分手,但是做人还是该讲些诚信和感情。李高霞能够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房产证上是男友的名字,这是否就意味着房子的权属归小高,跟李高霞没关系?尽管确实是李高霞付的首付。
谭瑛律师:这个案子对女方来说非常被动!我们大家都知道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物权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实践当中,一般以房管局登记的名字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当事人想推翻房管局的登记,想确认房子是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人所有,那么他(她)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就非常重,而且证明标准极高。
对于借名买房,虽然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法院有相关的指导意见。例如,北京高院就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出了一个指导意见。针对借名买房,借名人虽然能够证明确实存在自己出资的事实。但是,必须还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如果证明不了双方有这样的约定即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而要求房子归出资方所有,法律是不予支持的。法院通常会认为,出资一方可能和所有权人存在债权关系。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会根据出资性质另案处理。
方弘:我们来看下李高霞提交的证据。一个是自己付首付时用的银行卡是自己的。
另外,她还出示了当事置业顾问付小姐所做的证词。置业顾问付小姐愿意向法庭证明,因为考虑到首付比例和利率问题,李高霞在购房现场决定只写下男朋友小高的名字。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李高霞能够要回房子吗?
谭瑛律师:通过上述证据,我个人认为她的举证责任还是没有完成。即李高霞还是不能充分证明她和男友之间有借名买房的约定。
因为,李高霞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仅仅能证明首付款是她出的。
置业顾问作证,证明她是在买房的时候临时决定登记在男友名下,因为要规避二套房贷款的利率问题。
但是,她和男友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借用男友的名义买,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男方。
我觉得通过上述两个证据,还是没有达到证明目的。如果李高霞想要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自己所有。我觉得,她要提供她和男方的书面协议或者电话录音之类的证据。至少是双方就房屋的归属权问题是有过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即以男方的名义来登记,所有的款项是女方支付,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
从本案的案情描述来看,女方出了首付款,也承担了一部分按揭款。男方之后也偿还了部分按揭款。
所以,在这种前提之下,我个人觉得女方起诉房子归其所有,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个人建议,女方如果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个房屋更为恰当。女方可以主张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双方对这个房屋都做过贡献,女方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这个房屋。
我个人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更容易得到支持。
因为,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一般是根据双方的出资额,即按贡献大小,认定为按份共有的关系。否则,如果男方仅仅偿还她首付款就很不划算。如果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稍微能够对她做一些弥补。这样的一个诉讼策略,我个人觉得可能更恰当些。
方弘:可以说李高霞是得不偿失的。当初仅仅是为了避那么一点税,结果损失的是一套房。当然,从最基本的角度来看,她至少应该可以要回之前首付12万元和自己还贷款的钱?
谭瑛律师:这是肯定没问题的。她可以起诉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也可以直接根据债权债务关系要回这笔钱。因为,男方在庭审中也承认首付款是他向女方借的。如果女方主张债权和她还贷款的出资额,这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现在房屋价值上涨了。如果,女方仅仅只要债权,对女方来讲确实是有点不公平。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些家庭或者有一些人可能出于各种迫不得已的原因会选择借名买房。如果万不得已确实是需要借名买房,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可以防范吗?
谭瑛律师:房子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对每个家庭来讲,这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所以,我认为,不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最好不要借名买房!
如果不借名买房就不会产生这些纠纷了。房子落在自己名下,谁也抢不走。
但是,如果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借名买房。我建议,请专业律师来起草一个借名买房的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要保存好整个购买房子流程的所有证据原件。
1、 出首付款的汇款单;
2、 按揭的还款单;
3、 交税的证明;
4、 交登记费的证明;
5、 购房合同以;
6、 后期的房产证原件。
这些都要由出资人自己来保管。
另外,房屋实际取得了之后,一定要出资人自己来管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来说风险就小一些。
如果协议中约定清楚了,而借名的人反悔了,不愿意过户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保护的几率就会更大一些。
方弘:我觉得,在买房这件事情上,大家还是慎之又慎!除非是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当然,像避税这种原因就谈不上不得已了。这是因小失大。
谭瑛:避税,借名买房还有一个风险。《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而签订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合同无效,出资方要想要回这个房屋,也是存在着风险的。
所以,不要因为一小点利益而损失了更大的财产。这就得不偿失了。
方弘:希望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以避免在事发以后措手不及,像热锅上的蚂蚁,明明自己在理。但是,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