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家弃子16年 丈夫葬礼上出现争百万遗产 一审判给 二审改判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英经媒人介绍,与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蔡俊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据说这种做法在当地并不少见。
两人共同生活3年后的1990年,女儿蔡英出生,1994年儿子蔡冰来到这个世间。
蔡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在蔡冰6岁那年,母亲竟然带着姐姐蔡英弃他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
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
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
母亲走后,父亲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爷爷去世后,父子俩相依为命。
母亲从2000年带着姐姐离开家后,这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或者他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只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直到蔡冰的父亲2016年底遭遇车祸去世,母亲才出现。母亲的举动让蔡冰开始由爱转恨了。
蔡冰回忆称, “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
蔡冰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这样就挺好的,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你都五六十岁了,拿钱也没有多大用处。”
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说只要钱,要求分一大半,算起来七八十万的样子,这让他伤心且失望。
2018年3月17日,蔡冰接到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及他的财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蔡冰给付原告周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 (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应分得206700元。
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并驳回原告周英、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当年被抛弃的儿子蔡冰表示从情理上无法接受。母亲抛弃家庭16年,竟然抢夺了父亲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随后,蔡冰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综合扬子晚报网、人民日报编辑整理
父亲蔡俊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到底谁有权分得?
抛家弃子16年的母亲应该分得这份财产吗?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蔡俊的遗产和他的死亡赔偿金,谁在法律上有权可以分得?
谭瑛律师:首先,要看蔡俊死亡时有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案情表述来看,蔡俊是因为意外事故车祸死亡,应该没有留下遗嘱。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蔡俊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从本案来讲,蔡俊和周英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周英是蔡俊法律上的配偶。另外,蔡英和蔡冰是蔡俊的子女。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蔡俊的遗产,周英、蔡英、蔡冰这三个人都是有权来分得的。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是,在实践当中,死亡赔偿金一般也是参照遗产来处理。
所以,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蔡俊的遗产应该这三个人都有权分得。但是,本案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方弘:虽然周英是蔡俊法律上的配偶,但已经名存实亡了。因为,她抛家弃子16年,根本没有尽到一个配偶应该尽的义务,并且还在外和他人同居,生下的子女。像这种情况,虽然周英是蔡俊的妻子,也能够分得这份遗产吗?
谭瑛律师:首先,周英和蔡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又和第三人同居生子。在这种情况下,周英还是否在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两人没有结婚证,为什么他们又是夫妻关系?
因为《婚姻法》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在1994年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又没有其他的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在这种情况下视为事实婚姻。
即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在一起,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为单身,也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这才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概念了。
所以,实践当中,如果存在事实婚姻,都是年龄相对比较大的夫妻,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同居在一起的生活。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同居就是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
所以,本案有点特殊,周英和蔡俊很多年以前即1988年就同居在一起生活,虽然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他们还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
那么,周英离家出走之后,又和其他人在外同居,并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况下,周英还是蔡俊法律上的妻子吗?
当有两个“婚姻关系”存在或者有两个“事实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应该是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所以,本案当中周英是蔡俊法律上的妻子,后来和其他人同居生活,即便她和其他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但是,因为周英后面的“婚姻”是在原来的婚姻关系之后,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所以,周英仍然是蔡骏法律上的妻子!
方弘:这是否就意味着周英有权去分得蔡俊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呢?
谭瑛: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周英是蔡俊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是,《继承法》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周英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周英离家出走16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她根本就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对儿子蔡冰来讲,她也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
所以,我认为周英是存在遗弃的行为,而且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可以适用继承权丧失的这条规定,即不分给她遗产。虽然,周英是蔡俊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是,她具有遗弃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应该剥夺她接受遗产的权利。
方弘:女儿蔡英也没有尽到对父亲一点赡养义务,她有权分得吗?
谭瑛律师:关于继承权丧失,法律规定是比较严格的,一般是要有非常恶劣的行为,而且严重侵害到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利的行为,才会被剥夺继承权。
而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在遗产分配的时候会少分。《继承法》第13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做出极端的判决。通常对于没有尽赡养义务的,酌情少分财产。
我认为女儿蔡英离家的时候是被动得由母亲带着离家,当时她还小。这就导致她后期和父亲的感情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她本身的过错应该不是很大的。
我认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说对她进行少分,但也不赞成她一分都不分。
毕竟,蔡英是蔡骏的亲生女儿。我认为蔡英可以分得一定的遗产。相比较儿子来讲,她应该占较少的比例。
方弘:2018年9月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法院酌定蔡英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俊的遗产。
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英长期未与蔡俊共同生活,其与蔡俊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俊的死亡不会给蔡英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俊相依为命,蔡俊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英的诉讼请求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姐姐蔡英拆迁补偿款31948元,蔡冰分得父亲死亡赔偿金511200元,蔡英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
怎么看这起案件的判决?
谭瑛律师:我认为虽然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太符合情理。有时候,判决要平衡法律和情理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认为二审判决就很好得平衡了这种关系,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情理,让社会大众更能接受,而且更具有社会倡导意义。
哪些行为是值得倡导的?哪些行为是应该摒弃的?这个判决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精神抚慰金5万块钱全部归儿子所有。我觉得这个判决比较恰当。
精神抚慰金是在死者去世后给死者亲属的抚慰。周英在十几年以前就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周英、女儿蔡冰和蔡俊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亲情和感情的。蔡俊的死亡应该基本上对她们不会造成什么伤害。
但是,儿子蔡冰一直和蔡俊生活在一起。父亲的死亡势必给蔡冰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5万块钱全部归儿子所有,我认为这是一种创新。法院将遗产适当分给女儿的情况下,能够把精神抚慰金单独剔出来,只给儿子。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值得肯定的,非常人性化也让老百姓从情感上容易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很好的社会倡导意义。
方弘:确实,这个案件让我们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条文。其实,法律更是情理和法理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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