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少女车内遭强暴 出租车司机被判强奸罪!
因任凭15岁少女出租车内遭强暴,在浙江温州开出租车的李文凯被称为“冷漠的哥”。5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见危不救”的出租车司机李文凯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凌晨,李文凯驾驶出租车,在温州火车站附近招揽乘客。而当时车上已经搭载了一名乘客,是和李文凯一个村的李文臣。在招揽乘客的时候,一个从外地到温州的少女小梅就上车了。但是当车开出不久,乘客李文臣就对还没有满18岁的小梅产生了歹意,并强暴小梅。
在此期间,小梅曾向李文凯求救,要求他停车。李文凯见此情形出言劝阻,但受到李文臣的威胁。
之后,李文凯告诉小梅,她要去的目的地——新城汽车站快到了。而李文臣叫李文凯继续往前开,李文凯便按李文臣要求,驾车绕道行驶。本来10分钟的路程,结果开了30分钟,从而使李文臣犯罪行为得逞。
此事引起温州广大群众强烈愤慨。由于广大群众支持帮助,几个月后,李文臣被警方抓获。鹿城区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宣判,李文臣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此时,出租车司机李文凯仍在逃。2010年12月27日,警方再次根据群众举报,在市区一暂租房内抓获。
没有具体实施强奸的李文凯为何会被判处强奸罪? 李文臣的恶劣行为是否被判轻了?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李文凯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为什么会被判处强奸罪?
王绍涛律师: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进行考虑的。
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它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是相互都知道对方在干什么。本案当中司机李文凯实际上是知道李文臣在进行强奸的。主观上,他是明白,清楚也知道李文臣在强奸。
其次,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可能听众朋友大家会非常纳闷,李文凯在开车并没有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啊?
我们首先来看所谓的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些什么?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实行行为。本案当中,具体实施强奸的犯罪人李文臣就是在实施实行行为。
第二、组织行为。在一个共同犯罪当中,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行为,但是起了组织、指挥作用,就是组织行为。
第三、教唆行为。虽然不去参加犯罪。但是,教唆其他人去犯罪。这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四、帮助行为。本案当中,为什么要追究司机李文凯的刑事责任?就在于在这个犯罪当中,他实施了一个帮助行为。
那么,他的帮助行为是怎么看出来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他是一个出租车的司机。对于出租车上乘客的安全,他是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的。他的责任和义务是提供经营场所和经营服务时,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他不仅没有去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他还把出租车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成为一个犯罪的场所。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他为犯罪人李文臣实施犯罪还提供了时间。
本来十分钟就应该到达目的地,受害女孩下车,可能就强奸不成了。但是,这种情况下,他还绕道行驶30分钟。这就导致李文臣的犯罪实施成功。因此,李文凯在这个案件中是有共同犯罪行为的。我们归结为叫做帮助行为。
为什么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个法理。
方弘:如果在出租车上还有一名乘客,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他也没有制止,但是也没有参与,这个也算是共同犯罪吗?
王绍涛律师:这显然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没有提供帮助。比如说,提供场所、提供时间、提供便利等。而他没有这些帮助行为,那么他显然就不构成犯罪。
方弘:也就是说见死不救,见危不救,本身还不能够构成犯罪,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如果是想追究对方犯罪,还是需要看他(她)在整个犯罪当中有没有参与进来,是这个意思吗?
王绍涛律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前的节目当中也专门聊过。如果你仅仅是一个旁观者,那么我们一定要知道自己有没有责任和义务,而且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来阻止犯罪。如果你是人民警察,那你就有法定的义务和法定的职责,你必须要处置。
但是,如果是一般的公民,他(她)是没有这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出租车司机是在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了场所的。所以,出则车司机就有这种责任和义务。
一般的公民只是又道德责任或者道德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种道德义务,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指责。但是,还构不成犯罪。
方弘:本案开庭过程中,李文凯为自己辩解说当时是受到威胁的,所以才绕道行驶的。怎么看他的辩解?
王绍涛律师:实际上,他要提出这种辩解是他的权利。从这个案件情况来,我认为这种辩解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
因为,李文臣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实际上是不可能对李文凯构成威胁的。而且可以肯定,李文臣应该是在后排,车子的速度、行驶的路线、目的地完全控制在司机李文凯的手里。
这个时候,李文凯是完全可以把车子开到公共场所,人多的场所,然后把车停下来呼救。他还可以直接开到公安局,开到派出所,也可以直接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如果这样做,李文臣的犯罪,可能不会成立。
而且本案中李文臣是怎么威胁的呢?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语言威胁,没有任何凶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威胁。所以,这种辩解,实际上,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方弘:李文臣最终是以强奸罪被判了七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本案的受害者是一个未成年的只有15岁的小女孩。而且,犯罪人李文臣实施强奸的行为又是在出租车上。对于这样的行为,很多网友都认为法院判轻了,你怎么来看?
王绍涛律师:首先,我们要分析强奸罪的一般的量刑标准,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我们认为它只是一个一般的案件,那么这个案子实际上应该还是稍微重的判决。
但是,《刑法》专门有一个加重情节,强奸罪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以下是强奸罪的五种加重的情节:
第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第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第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第三、2人以上轮奸的;
第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只要有这五种情况,都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所以,在本案当中,对于量刑,我有不同的一些看法。
像本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因为我们的第一个加重情节就是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法条上没有具体指哪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
但是,本案中,情节恶劣从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被强奸的女性是未成年人。虽然它不是幼女,但是是个未成年人。
第二、案件源于火车站,是公共场所,受害女孩在火车站消费乘坐出租车。
最根本的问题,对出租车,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它有没有公共场所的性质?
第一、它毕竟不同于私家车。这种出租车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要打车,都可以坐上去。在这么一个任何人都可以消费,都可以乘坐空间内被强奸,实施犯罪,这是否有具有在公共场所的性质?
当然,如果按照加重情节之一: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来认定,当然会有争议。
但是,至少从这几个情节来看,我觉得情节是比较恶劣的。
为什么网友有这样一些不平衡,大家觉得这个情节很严重,七年半的徒刑判低了,实际上和这些情节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当然会有争议。但是,如果我们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认为它有加重的情节,我看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方弘:如果小女孩或者是小女孩家属觉得判得轻了,他们可以请求检察院进行抗诉。当然,对于小女孩的伤害无论如何都挽回不了。
对于这个案件,我觉得应该提醒我们广大的女性朋友,尤其是未成年孩子的家长。千万不要在晚上、半夜三更让孩子一个人外出。对于成年女性,如果确实要外出,大家一定要结伴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