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

近日,一项新的国际公约开始执行,其目的是协助执行因商业调解而达成的协议。

这项《联合国新加坡调解公约》承认,调解作为友好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争端的方法,是很有价值的。

《公约》鼓励企业通过调解解决跨境争端,而不是直接诉诸法院或法庭,因为调解使各方更加确定协议的可执行性。这也是一些世界经济大国包括美国和中国签署该公约的原因。

当然,与认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一样,《新加坡公约》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获得公认。

此外,只有时间才能证明该公约将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这将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地方法律。例如,根据《纽约公约》在一个国家执行仲裁裁决所需的证据和当事各方需要出示的材料可能与另一个国家并不一样。同样,若某方要证明已执行了根据《新加坡公约》条款达成的调解协议,所需提交的材料在实践中可能因国而异。

不要等到强制执行才采取行动

在调解和执行协议阶段,希望依靠《公约》解决这一问题的各方也有必要及时行动,不要等到需要执行时才采取行动。《公约》规定:

“公约一方可声明……只有在……调解协议各方同意适用《公约》的情况下适用”。(“A Party to the Convention may declare that…it shall apply…only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arties to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have agre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因此,当事各方在调解协议的条款中明确指出协议适用《公约》的做法是很明智的。此外,为证明调解协议是由调解达成的,可以在调解协定中列入一个段落,说明各方同意调解是以公约为目的而进行的且该段落应由各方和调解员签署。

这是否构成在所有成员国执行《公约》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充分证据,仍有待观察。

公正的重要性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以同样的方式,有些国家可能不愿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做出的仲裁裁决,因为他们认为仲裁员不公正,而《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在他们认为调解员不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调解协议。怀疑调解员公正性的理由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

《新加坡调解公约》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仍有待观察,但是,在理论上似乎没有理由说明它不会像《纽约公约》那样成功。此外,正如公约目标所说的,希望此公约会鼓励商业各方在适当的时候以调解解决争端。

请前往以下链接查看公约全文(请将链接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mediation/conventions/international_settlement_agreements

(来源:北英保赔协会;原文题目: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Launched;原文发布日期: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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