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丢失"的后果(案例解析)
例行检查,企业3年账簿“不翼而飞”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岛城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例行检查时发现,生产销售挂车支撑桥及其配件的青岛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值稳定在2000万元以上,但该公司2007年~2011年8月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88%,明显低于青岛市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
据悉,税负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从纳税监管的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过低,则有可能存在逃税问题,这引起了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
针对这一线索,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逃税行为。于是,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了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2007年~2011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当检查人员直接来到该公司,要求企业提供近年来的账簿时,该公司负责人牛先生称会计出差了,暂时无法提供。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时,企业将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账簿、凭证准备齐全。但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7年~2009年的账簿时,牛先生却支支吾吾,先称找不到了,后又说3年账簿被盗丢失,但却无法提供账簿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记录。
层层调查,企业主动交出藏匿账本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最多可处1万元罚款。而对于定性为逃税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追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司逃税,国家税收将会蒙受损失。
在无法通过账簿了解被查单位涉税记录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遂决定根据该公司2010年~2011年的账簿资料,结合“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内企业申报信息,对其上下游业务企业往来情况进行内查外调。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2007年~2009年向上游业务企业的进货情况,然后对这3年间的年销售情况逐年落实,查证是否存在未申报收入的问题。与此同时,检查人员深入该公司车间现场勘察,获取了企业生产工艺、业务流程、销售方式及厂房权属等重要涉税信息。经过一周的反复调查取证,检查人员基本掌握了该公司2007年~2009年生产销售的主要数据,准备对其未提供账簿资料的2007年~2009年度应纳税额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据了解,在2008年之前,出现过很多采用藏匿、丢失账本这种“软拒绝”方式逃税的企业。但由于当时规定的不健全,只能按照“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来定性,最高罚款1万元。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如果企业账簿不健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率核定征收,而且征收标准从高。这样一来,即使企业称账本丢失,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从高征税。
2012年5月26日,检查人员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企业提供账簿丢失自述材料。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一面向其下游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成下游企业将应支付的业务款项统一划拨至被冻结账户,以备执行。在检查人员环环相扣的执法措施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先生最终交出了2007年~2009年3个年度的账簿和凭证。
补缴200余万元税款,被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案件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补缴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0余万元,并将此案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编造各种理由,故意将账簿凭证转移、隐藏,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屡屡出现且有蔓延之势。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存在较大的涉税问题,妄图逃避税务检查和处罚,以达到将国家税款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对最具关键性的逃税定性和处罚的实施较难到位,导致很多纳税人的“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