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拍卖负债者唯一的三轮车?申请人请你理智,法院不会过度催收
“你去和法官讲,今天他筹集不到钱,那么他的电动三轮必须扣留在法院,我要申请拍卖,卖多少算多少”,申请人在手机另一端情绪激动地喊道。
“不要激动,他的情况你也是了解的,我全力争取部分案款到位,然后达成执行和解,你后续等消息吧”,我安抚申请人后挂断电话。照顾委托人的情绪,也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技能。
法律范围内必须全力以赴,但是总要考虑负债者的实际情况对吧?
先讲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被执行人借钱未按时归还,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被执行人承认债务存在,也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是父亲和孩子相继生病住院,无力偿还剩余部分。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最后只好以终本方式结案。申请人不甘心,多次登门讨要债务,并与被执行人的父母发生过激烈争吵。
无奈,申请人委托我,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首先向法院申请查阅卷宗,确认四项”财产统查'和线下走访调查,程序都符合法律流程。然后,我乔装走访被执行人的居住地的多户村民,了解到被执行人刚从外地回到本地,在一家水果批发市场做装卸工。最后,我在村庄路口蹲守发现行踪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承办案件执行法官的电话,火速进行拘传。
为什么胜利在眼前,我没要求执行法官扣留电动三轮车呢?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扣留、拍卖维持生计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一,电动三轮车的所有权存疑,并不能完全确定是负债者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法定登记。另外,电动三轮车是在行驶途中查获,被执行人反复强调是公司财产由他暂时使用,那么口供证据也不存在。
第二,电动三轮车作为生产资料,属于扶养家属的必须物品。即使电动三轮车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法官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也不会盲目查封、拍卖。从实际工作中,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对于一些注册年限太久的汽车,或者皮包公司的股权等财产,一般不会予以处置,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第三,给负债者生存机会,才会有效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与其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威慑,让负债者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倒不如各退一步,给负债者恢复自身创造能力的机会,从内心真正接受,然后真心实意地去履行和解协议。
强制执行不是刀光剑影,我们应该在法律框架内,给彼此更多宽容和理解。只有让负债者更好地生存,他们才会让债权人看见希望,所有的法律从业人员应该达成广泛共识,而不能让申请人一时不理智的情绪,左右执行案件的正确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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