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之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模式分析
一、相关基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只需要用很少的出资就可以成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
基金或员工持股平台较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基金的管理方可以很少的出资成为普通合伙人后,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执行合伙事务,并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公司用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创始人可以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而加强对公司的控制。
二、阿里——合伙人模式
2005年8月,阿里巴巴获得雅虎10亿美元融资,还加上雅虎中国的资产。这次融资后阿里巴巴的其他投资人全部退出,股东只剩下三方:雅虎持股40%,软银持股29%,马云团队持股31%。马云虽然是小股东,却通过特殊的约定,从股东会、董事会、CEO三个层面掌握了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权。这种特殊约定到2010年结束,所以设计另外一种机制来保全控制权。
从2010年开始,阿里巴巴在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2013年9月正式公布阿里合伙人制度并谋求到香港上市,但因为当年港交所不同意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2014年9月阿里巴巴改道美国上市 。
到2019年11月阿里在香港二次上市前,软银持股25.8%,马云持股6.1%,蔡崇信持股2%,其他董事和高管共持股0.9%。马云团队的持股已不足10%,但通过阿里合伙人制度仍牢牢地掌握着公司控制权,其控制权设计的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
(1)董事会的权力足够大,直接行使阿里巴巴运营管理的权利
根据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和章程,在阿里巴巴集团内董事会掌握着运营权,而其合伙人会议是无法僭越董事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管理的,其主要职权是提名董事会成员。由此可见,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不具备直接行使阿里巴巴运营管理的权利,但是可以掌握董事会人事的控制权。
(2)由阿里合伙人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
一般公司的董事都是由股东提名的,但阿里巴巴的股东只能提名少数董事,软银持股不低于15%时才有权提1名董事,而多数董事都由阿里合伙人提名。提名董事后还需要获得股东大会一半以上票数通过才可以当选。所以从表面上来看,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对董事也只是具备提名权而非决定权,但如果对其章程内容仔细研究,可以发现为了确保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能当选,阿里做了细致的设计。
①协议锁定大股东支持。马云和软银、雅虎签协议约定,两家股东都要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
②用临时董事替代。阿里巴巴的公司章程规定,如果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没有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或者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离职,就由阿里合伙人另外任命一人为临时董事补上。也就是说,无论股东大会上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是否获得同意并且通过,合伙人都有权使其推举的人选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而且,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只能由他们自已任免,股东大会不能罢免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
(3)董事会决策按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规定,阿里巴巴董事会按人数投票,过半票数通过,如果票数相等就由董事会主席投决定票。所以,只要能控制一半以上的董事席位,就能决定董事会的事情。
(4)修改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规定需要95%以上票数通过
阿里巴巴章程规定,如要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阿里合伙人决定过半数董事的规则,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才可以通过。就是说,马云只要持股5%就能控制阿里巴巴了。
小结:
1、公司控制权的设计与法律高度相关,要根据实际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自已公司适用的制度;
2、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与持有股权结合得并不十分密切,所以十分有利于现有合伙人实现部分套现,但仍继续保有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3、阿里合伙人制度控制的是董事会,并且是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来实现的。除了控制权之外,还有传承机制的设计。
三、蚂蚁集团——合伙企业模式
蚂蚁集团是从阿里巴巴拆分出来后成为独立运营公司的另一大业务板块。通过合伙企业模式,马云在蚂蚁集团不担任任何职务,连董事都没有担任,只是间接持有11%的权益,却是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是如何做到的呢?第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高达50%以上,所以只要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就能控制蚂蚁集团。第二个是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实现控制权的操作。第三个是通过公司章程和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即控制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虽然杭州云铂有4个股东,但实际上是马云说了算的。
具体控制模式如下:
1、在蚂蚁集团的股权结构中,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共持股50.52%,阿里巴巴持股32.65%。而阿里巴巴是由阿里合伙人控制的,我们已经作了介绍。上述两项加超来,持股已超83%,只要能控制这两部分就能够控制蚂蚁集团。
2、两个员工持股平台是由杭州云柏投资资询有限公司作为GP实施控制,其占两个员工持股平台21%股份。马云占员工持股平台的权益约为11%,是马云自已的财产,但在蚂蚁集团没有投票权,另一部分是通过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权益,为2.57%。两个员工持股平台是由杭州云铂投咨咨询有限公司控制的,所以马云只要能控制杭州云铂就能控制蚂蚁集团了。
3、杭州云铂投资咨询之前是马云个人100%持股,2020年8月变更为马云持股34%,蚂蚁集团执行董事长井贤栋、原CEO胡晓明、非执行董事蒋芳各持股22%。同时在杭州云铂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马云与杭州云铂三位股东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都约定:1)杭州云铂对蚂蚁集团行使股东权力时,由杭州云铂股东会审议,需要经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批准;2)如果股东决议达不到票数、无法通过的,其他股东应按马云的决定投票。所以马云在杭州云铂拥有的不是一般的一票否决权,而是一票决定权,就是无论如何都是按马云的意见决定的。
4、对人员的控制方面。马云在蚂蚁集团或杭州云铂投资资询有限公司都不担任任何职务,而杭州云铂投资资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都是蒋芳,蒋芳也是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她还担任蚂蚁集团的非执行董事,所以蒋芳也是马云控制集团的关键人物。蒋芳是阿里的创始人之一,在2020年8月开始担任蚂蚁集团的董事。虽然马云自已不担任任何职务,但他选择了能掌控的人担任关键职位。
四、绿地集团——合伙企业模式
1、操作模式如下:
(1)整合员工持股平台:在上市前,绿地集团有接近1000名员工持股,如果让近1000人的持股员工散落开来单独持股是很难控制的,所以绿地选择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超过50人,所以近1000名的持股员工被装进了32个合伙企业。
32家企业数量还是不方便控制,于是绿地又进一步将这32家小合伙企业组合成一家大合伙企业,就是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管理层组建实控平台:43位管理层出资10万元,成立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这家公司作为两层共33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实控人。
(3)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直接股东,持有29%股份成为绿地第一大股东。这部分持股都由管理层出资的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控制。
(4)另外三家总持股接近50%的国有股东都表示不谋求公司的控制权,所以绿地就由持股29%的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控制。实际上是由管理层出资10万元成立的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
2、核心要点:
(1)绿地的员工持股比例高达29%,是第一大股东。管理层控制了员工持股平台就掌握了控制权;
(2)三家总持股接近50%的国有股东表示不谋求控制权。否则如果三家联合,依旧采取同样的架构,管理层也是无法掌握公司控制权的。
五、小结
通过对案例抽丝剥茧的分析,可以看出控制权的设计并不是单纯的以某一个方式就可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就是深刻理解每一层设计解决的核心问题,学习其中设计的思路,受到启发,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