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最高法如何判】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动产权属纠纷

【指导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101号

【裁判摘要】

一审:白石屯村民小组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鹿寨县政府颁发给山柏屯的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一审判决认定:鹿寨县政府颁证行为合法并驳回白石屯的诉讼请求。

二审:白石屯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撤销鹿寨县政府颁发的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2号《林权证》中关于“哪贡”的林权登记;撤销鹿寨县政府颁发的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3号《林权证》中关于“榨油岭”的林权登记。

再审:原审第三人山柏屯村民小组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536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

【案情简介】

该案系两个村民小组间因林地边界引发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争议形成原因复杂、时代久远,历史背景浓厚。

涉及了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和林业“三定”等不同历史时期,以及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涉案林地的现场勘界、结果公示、登记发证等程序是否合法;

二、现场勘界、核发新证行为,是否属于对涉案不动产权属的重新划分和确认。

【指导意义】

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动产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系行政机关居中行使裁决职权在权属争议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主要采优势证据原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属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并应注意保持权利归属的稳定性,注意保护诚实守信长期实际占有和管理的当事人权益。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历史使用证据但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出的符合情理的权属处理与颁证行为,宜充分尊重,不能简单以司法机关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初始判断。

在判决方式选择上,不能仅因行政处理存在程序瑕疵,即迳行撤销权属处理决定或颁证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程序瑕疵可以补正的,可以允许行政机关补正或者补强相关证据;虽不能补正或者补强但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后能够得出实体合法性结论的,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避免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反复处理和诉讼,防止权属争议久拖不决。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