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观点」003. 关于黄金救援37天的6个认识误区

  文|申文波律师
我在之前的文章「刑案通识」001.放弃幻想,准备斗争提到「黄金救援37天」,并认为这是一个很有迷惑性的概念。这个说法流传甚广且影响深远,在我刚入行的时候,就被不断灌输这个概念的重要性。概言之,「黄金救援37天」指刑案当事人被拘留至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间段,具体点就是拘留30天+决定批捕的7天,之所以用「黄金救援」四字冠名,大意指这个阶段是争取不批捕——放人的最佳救援时期。
这个通俗易懂的名词,好处是能引起刑案家属对该阶段的重视,特别是「救援」二字体现着责任和紧迫性,但同时更多的是增添了刑案参与人的焦虑感。需要注意的是,刑案家属一般都会在第一时间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无需再创造个词进行提醒。我和公安、检察院的人聊起过这个概念,大部分人感觉很陌生。在接待刑案家属的咨询时,也多被问及这方面的事情。鉴于这个阶段属实重要且容易出现认识误区,因此,有必要予以整理、回应。常见认识误区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
一、认为错过该时间段,案件就相当于被判了「死刑」。不少人认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一般就已经板上钉钉,毫无辩护空间。这个观点是有待商榷的,案件被批捕,固然可能意味着公安初步掌握了犯罪证据,锚定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全撂了,后续补充收集证据就可以了。但案件简单的可以分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即使是前者,也是有轻判实刑、缓刑、不起诉等空间。同时,随着案件的侦查,可能会出现变化也未可知,因此,绝对不可以随意放弃。
二、认为拘留临近30天才报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时常有人等到30天届满,才去咨询案件有没有报捕到检察院、具体承办检察官是谁,沟通不批捕放人的法律意见。其实,案件可能已经批捕快一周了甚至快一个月了,因而无法和刑案家属交代。实际上,公安报捕日期并非严格按照30天计算,有可能是3天、7天、14天中的任何一天提请检察院批捕,或者在30天内任何一天提请逮捕。所以,切忌临近30天才去检察院沟通不批捕的问题。我遇到过一个案件,当天刑事拘留、当天逮捕。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前期以行政拘留15天名义先把人关起来,再外围取证,进而刑拘,在第14天提请逮捕,无缝衔接。
三、沟通主体有问题,错过沟通不批捕机会。侦查阶段把委托手续递交给公安的具体承办人,全程和承办人沟通案件进展是通常做法,但也会遇到被套路的情况。和承办人沟通,被告知案件会在临近30天报捕,实际上案件已经报捕,等到30天再去检察院沟通,黄瓜菜都凉了。虽然有规定,案件重大节点要及时通知律师,但基于案件侦查需要等考虑,不通知或虚假通知律师也时有发生,被套路往往也无可奈何。因此,建议同时向检察院案管中心咨询案件是否报捕,案管中心和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一般不会瞒着律师。
四、隐瞒事实或弱化情节,都不利于沟通工作的开展。很多刑案当事人或家属,构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故事框架,让律师以此为基础和检察院沟通不批捕意见,实际上往往会起到反作用。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看到卷宗,所做出的判断,一者来自于办案经验,另一方面则依托于当事人的陈述。律师提出不批捕意见的法律或逻辑起点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构建的故事。如果这个事实与其向公安的陈述存在偏差,则会导致律师的意见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南辕北辙,自说自话。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需要在会见时就提前说明利害关系。律师可能不需要真相,但需要信息对称。
五、忽略侦查阶段取保或申请不报捕的重要性。并不说非要等到案件报捕到检察院,才沟通不批捕放人的事情。沟通不批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放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公安不报捕,都有可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放人,所以都要尝试尝试。但是,从客观情况考虑,如果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或存在特殊情节,公安决定拘留后直接取保的概率和不报捕的概率不会很大,这需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六、沟通主体单一,对话的人不是决策者。决定权在哪里,辩护权在哪里。有些案件,实际对接的公安、检察官可能并非实际决策者,沟通再多效果ye 不理想。还有可能虽然沟通的那个人是决策者,但拒绝沟通或沟通结果不理想,这个时候也可以尝试依法寻找更高层级的决策者,反映诉求。总而言之,找对人很重要。
以上六点是我在办案中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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