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真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遭查处

编者按:大家知道:一般地,业务完全真实,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销项税额。可还偏偏遭到查处,现就有关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1日从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知名香水价值11.70万元的香水,用于3月8日慰问该公司的所有女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万元,并于2017年4月抵扣了进项税。2017年7月吉祥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处补缴增值税1.70万元及附加税费,滞纳金和0.5倍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进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3月1日从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知名香水价值11.70万元的香水,用于3月8日慰问该公司的所有女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能否进进项税额抵扣?

一方面,根据前文分析:纳税人购进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即吉祥公司购进的给女员工的三八节慰问品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另一方面,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意公司作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化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意公司因零售的化妆品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即吉祥公司购买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综上所述,吉祥公司2017年3月1日从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知名香水价值11.70万元的香水,用于3月8日慰问该公司的所有女员工,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思考:吉祥公司取得价值11.70万元的香水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该业务是否还有补救措施?请说明理由。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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