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羞耻的“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

网上看到一份有关“博士偷菜”的“不起诉决定书”,啼笑皆非之余,还感到无限的悲哀。

我还以为偷了几卡车的菜呢,原来只是几把菜。你特么的一本正经弄出一个检察院的免于起诉书,你们不脸红么?你不但没有对一个博士的窘境表示出一点同情,或者至少送几颗菜缓解燃眉之急,反而用纳税人的钱,开会讨论,像真的办案那样,整出一份丢脸的法律文书,让人情何以堪?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1〕Z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3********,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菜市场,多次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在此经营的**摊位上的蔬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财物等物证照片;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9日

(院印)

我注意到这几个数字:

一个是: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丝瓜2根、小葱1把……

一个是:被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另一个是:该博士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乖乖隆地洞!这区区小事,还要“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还要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来判定。

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是接受公诉案件的机构吧?这46.5元案值的“案子”,由你兴师动众地出面决断,你自己不觉得太小儿科了吗?不觉得像在玩游戏吗?

难怪有识之士认为:这个判决书可能会传世,就像当年判决窦娥死刑的判决书一样,成为“经典判决书”。

一个失业博士迫于生计去菜市场偷菜,偷了几次,总共价值46.5元。他偷的是果腹自用的蔬菜,而不是用来买卖销赃的蔬菜。这样的苦逼举动,谁见了都会一掬同情之泪,我若是“受害者”,必然佯装不见,让他保留住一份自尊心,甚至偷偷给他提供些许方便。

哪怕你没到这个境界,一旦了解了这个“小偷”的真实境况,最多也就是让他交钱走人就是,何必告官?

就算“受害者”境界太低,死咬不放,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各个部门,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就没有一个明白人出来调停,将此区区小事妥善解决?记得以前居民委员会里遍布能说会道的调解员,很多复杂的小纠纷都会被他们调解得稳稳当当,皆大欢喜。当然,该敲打的也要敲打,但分寸合适,得理饶人。

现在是怎么啦?一言不合就是法庭上见,一言不合就是你死我活,这个社会怎么还会好?尤其是作为官家,这种时候不但不合理调停,适当批评,还要雪上加霜罚人家500元。这些执法人员只能用老百姓话说,良心被狗吃了。

就算“受害者”得理不饶人,就算他要狮子大开口,你们执法人员难道是吃素的吗?你们没有能力“摆平”这个小纠纷吗?你们为什么不能激发“受害者”的同情心呢?你们至少自己有点同情心吧?结果,你们特么的弄出这个可笑之极的“不起诉决定书”!

你们难道没有听到过这样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

1935年,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在庭审一桩面包偷窃案,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法官问老太太是否愿意认罪时,老太太嗫嚅着回答:

“我需要面包来喂养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

“既然,你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法官最后裁定:“很抱歉,我必须秉公执法。依据法律,你将面临着 10 美元的罚款,或是 10 天的拘役。现在,该是你作出选择的时候。”

那时,8 美分可买一杯咖啡,10 美元的罚金绝非这位穷苦老太太所能缴纳的。否则,老太太也不会被迫去偷几美分的面包了。无奈之中,老太太只能选择“拘役”。

不用猜,老太太受到“拘役”的处罚是罪有应得。但因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参与了这次旁听,事情还是发生了变化。

就在大家将要离开法庭之时,只见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从旁听席上站起身,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 10 美元。

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 50 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太太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

法庭一片肃静,在场的每位法官都默不作声地捐出了 50 美分。

这样的结局,令人满意,事情该划上圆满的句号了。可拉古迪亚总觉得,老太太偷面包,不是一个简单的个案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如果不这样,社会上还会出现类似的“老太太偷面包”现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老太太偷面包”问题,必须致信总统罗斯福。

很快,罗斯福收到了拉古迪亚的来信。信中,拉古迪亚“拷问”罗斯福:

为解决孙子的饥饿,老太太偷面包是种被迫无奈之举。难道说,你身为总统,就没有半点责任吗?

老太太偷面包,说明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

当法律条文与人情伦理之间发生相抵触时,向老太太“赞助”10 美元,并要求在场的每位法官拿出50 美分“罚金”——回信中,罗斯福十分赞许拉古迪亚当时所作出的决定。

罗斯福在信中还说:

“每个人都应当有免于饥饿的权利。若还有一个人处于饥饿状态,政府就应该马上对他提供救助。若有一个人处于饥饿状态而得不到救助,社会就有共同责任。拉古迪亚市长,请代我向老太太转告,说一声对不起!让老太太受委屈了。也代我向老太太保证,今后,社会上再也不会出现'老太太偷面包’的现象了!”

半年后,美国政府相应推出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慈善救助体系。“老太太偷面包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罗斯福也成为了美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开启福利事业的总统。

由此,以下这句名言被广为流传:“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

在“博士偷菜”的故事里,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公职人员像拉古迪亚市长那样掏出46.5元,更没有其他人纷纷掏出46.5元,或者为博士代付那500元“获得谅解”的小钱。

于是不免深思两个问题:

一是,通过“受害者”的表现和执法者的表现,我们看到,人心坏了,不是一般的坏。

二是,通过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我们看到,社会机制出现了问题——承办此案的公职人员没有举一反三的思考能力,力图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的生存关怀和人文关怀,而是按部就班的、机械化的、教条的、冷漠的对待此事。不但增加了司法成本,空耗了纳税人的贡献,而且给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提供了反面教材。

以后盘点“百年之耻”,这个“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会不会入选?别把博士逼成绝望族,绝望是危险的引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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