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装修新房受伤 雇主与房主谁该担责?法院怎么说
三方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本案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定雇主担责
日前,蓬溪县的张洋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购买了一套新房需要装修,把装修工程包给了朱海,朱海又雇请了王明来干装修的活。不料,王明在装修过程中摔伤,张洋和朱海都互相推脱责任。那么,王明摔伤的责任,该找谁来承担呢?王明一纸诉状将张洋和朱海都告上了法院。
案件 装修工人摔伤了 房主和雇主都成了被告
几个月前,张洋购买了一套新房,需要装修。他找到朱海,并与朱海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张洋提供装修材料,朱海必须按照张洋的要求进行装修,张洋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修费。朱海接到该装修工程后,又找来王明等人进行装修,朱海每天付王明工资100元。1个多月后的一个上午,王明在装修屋顶过程中,不慎从支架上摔下,造成腰脊椎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王明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摔伤的,属于工伤,应该有人为此负责,但是张洋和朱海都认为不该自己承担责任。随后,王明一纸诉状递至蓬溪县人民法院,将张洋和朱海都告了,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万余元。
焦点 如何界定装修工与房主、雇主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洋与朱海、王明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在王明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即由张洋来支付各项费用。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王明和朱海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朱海和张洋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王明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理应由雇主朱海来承担责任,张洋对王明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所以张洋不应承担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分析后认为,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确认张洋、朱海、王明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等。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一方提供材料,另一方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按照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其工作表现形式主要为定作、加工、修理等。在实践中,虽然这两种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难以区分的情况,但二者的法律关系是有区别的。从法律关系上分析,雇主对雇员存在着支配和被支配的从属关系,而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身份上的约束和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判决 雇主应当承担受伤装修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张洋和王海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朱海自备,张洋不是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朱海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张洋和朱海、朱海和王明的关系上分析,张洋和朱海的行为方式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张洋和朱海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从朱海和王明之间的行为方式分析,王明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朱海的控制和支配,朱海则每天给付王明10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
根据以上种种,王海人身损害民事责任的赔偿显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朱海对王明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