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区别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这类公司的股份转让登记问题,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目前为止,对于并无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登记依据。

当然,这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不能在任何依法设立的股权交易场所进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此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无法在交易场所操作,同时市场监督部门也不属于上述股份的法定登记机构。实务中,即便股东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登记申请,市场监督部门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所查封的当事人的股份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转出的股份,该股份实际系无法通过市场监督部门获得查询结果。

更为关键的是,债权人无法让法院直接通过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冻结发起人的股份受让人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这并不等于法院无法执行相应的冻结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关于股权冻结的相关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下发执行查封冻结涉案股份的裁定,同时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协助通知书。由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分配股权红利的主体,同时也是确认当事人股份的主体之一。因此法院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可以起到防范股份被非法转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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