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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