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或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等,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闭。
3.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上标注“注销”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退还债务人复印件,原件留存。
授权范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意事项
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关户信息于关户次日方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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