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项目详解
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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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注:
分配比例: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如合伙协议约定不明,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比例;如协商不成,则按人头均等分配。分配比例不一定是固定比例,也可以是一个计算公式,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笔者在后续文章中会详细展开介绍动态调整机制,本文不再展开。
律所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供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这里所指个人所得税为出资律师“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02
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项目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一、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税前扣除项目详解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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