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九庆:政府治理科研违规行为已经上路

有的时候,人对某种事物的认知,因为转折点的出现会变化太快,仿佛登山者在山顶下面的陡坡艰难爬行,精力渐尽,痛苦不堪,突然一抬眼,发现自己已接近山顶,景色将大不同,心情会豁然开朗。在2020年8月本刊的卷首语中,写到我国新的非典型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势头时,我情绪比较激动,结论相对悲观。然而,最近两个月的两件事正在改变我的看法。

第一件事是7月31日,科技部在站上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覆盖了参与科技活动的全部6大主体,不再单独指向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人员,还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正是“涉嫌科研违规,人人存疑”。《规定》列举了不同主体共计64种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算是第一次给出了判定科研违规行为的具体标准,让那些处于模糊灰色地带的行为也一一露出其违规的真面目。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规定》给出了10条处理措施以及若干完备性条款,比如从轻处理和从重处理的情形。稍显遗憾的是,《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调查处理程序,也就是说有了规则条款,执法者和执法过程却不那么明朗。比如,不同层级的科技管理部门要不要主动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对某些重大或者公众特别关注的科研违规行为的调查,可能需要出台另外的规定。

第二件事是9月16日,科技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查处结果的通报”。在通报的9起违规案件中,7起为购买论文(其中5起的责任人来自医院,成为“重症区”),1起为违反论文署名规范(责任人也来自医院),1起为套取财政科研资金,违规者分别受到终止承担国家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资格、追回科研奖励资金等处罚。我在第8期的卷首语中已经指出,不管是购买论文还是违反署名规范,都属于科研人员非典型科研不端行为中的典型案例,违规线索容易查找,违规事实也容易判定。从通报的具体内容分析,前面8起查处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科研人员所在的高校。8所高校对此类非典型科研不端行为能够严肃认真处理,科技部也将处理结果及时公诸于世,对上述《规定》的执行算是开了个好头,令人高兴,值得点赞。

政府治理科研违规行为任重道远,不会因为有了《规定》,各个责任人和责任主体会自觉地照章办事;也不会因为有了通报对责任人惩戒的示范作用,责任主体就会自觉地仿效。例如,对违规科研人员,如果责任主体不回避、不包庇,查处起来也就很快;但是如果涉嫌违规的科研人是单位重要人物,比如有官职的、有头衔的、有帽子的,责任主体往往不积极,通常采取搪塞拖延甚至包庇的做法,查处就会不了了之。当科研违规行为发生后,遇到不作为不配合的责任主体,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何种措施,让《规定》顺利推行,行之有效,是个需要花大力气攻克的难题。

作者:

张九庆,战略院研究员,《中国科技论坛》副主编。

研究方向:科学共同体、科学普及、科技创新政策。

联系方式:zhangjq@casted.org.cn
来源:本文原刊于2020年第10期《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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