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十问

银监会行政处罚十问

01银监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银监会机关、银监局、银监分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机构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02银监会行政处罚的客体是谁?

行政处罚客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03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调查取证后提交至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提交至行政处罚委员会再由它审议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处罚决策,实行民主审议制和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会均可就案件发表独立意见,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获得行政处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由现场检查部门进行调查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处罚就是常说的“查处分离”。

04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5“双罚制”是什么?

对银行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惩戒责任人员,发挥行政处罚威慑力。

06什么是“一案三问”?

“一案三问”是指出现一个案件要问责三种人,这三种人分别为当事人、知情人及机构负责人。

07什么是“一险三问”?

“一险三问”是指出现一个风险要问责三种人,这三种人分别为业务发起人、业务审批人及机构负责人。

08什么是“一损三问”?

“一损三问”指出现损害金融消费者事件要问责三种人,这三种人分别为销售人、核准人和机构负责人。

09什么是“三并追责”?

三并追责一是纠罚并重,既要纠正,又要处罚;二是罚没并重,既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追究罚款;三是双罚并重,既要处理机构,也要处理相关责任人。

10什么是“黑灰名单”制?

为强化行政处罚震慑力,中国银行业协会对被处罚人员建立了两个名单——黑名单和灰名单,禁止“黑名单”人员进入银行业工作;对做轻处理的,列为关注类“灰名单”人员,并告诫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任用,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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