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及标准合同模板

股权代持的原因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证券法》等规定公务员、警察、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导致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无法成为公司股东,但是他们又有闲置资金需要以投资的方式获利,让其他人成为公司显名股东以达到投资的目的成为主流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人数限制,如果前期股东人数太多,限于强制性人数规定,必须一部分人将自己的股份授权其他人持有。

发起人为了将股权集中,避免今后融资股权被稀释,无法掌握公司话语权,这时股权代持也能很好解决此种情况,以提高决策。

法律对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股东代持风险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擅自出售股权给其他人,则出售行为有效,其他人可以合法成为股东。所以显名股东可能故意转让股份给自己人,隐名股东无法追回。此时隐名股东可以追究显名股东的赔偿责任,但只能以实际损失为准;显名股东还可能利用股东身份,违背隐名股东的意志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比如变更章程、更换法人代表,也可能作股权质押、为他人担保等,都可能损害公司及隐名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起诉请求确认真实股东身份、变更工商登记的,需要证明实际出资,并需要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否则无法确认实际股东身份。

显名股东

如果双方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目前我国实行认缴资本制,很多情况,公司股东出资并未实际到位,一旦隐名股东后期不再出资,则显名股东要承担出资责,此时一旦隐名股东后期不再出资,显名股东 便需要承担未完全出资的责任;当公司未足额出资,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如何避免风险

明确代持股基本情况  明确代持的基本背景及公司基本情况,以确认为股权代持协议而并非其他协议如借款协议;明确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及认缴时间,已出资数额,以衡量隐名股东资产状况与公司资产之间关系

明确显明股东义务  配合隐名股东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及时向显名股东回报公司情况。

明确隐名股东义务 向显名股东支付代持费用;足额及时完成公司出资;出资不足时以出资额向第三人担责。

保密条款  约定代持协议不得公开,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违约及争议解决方式  明确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维权费用,发生争议时诉讼或仲裁解决。

股权代持协议模板

甲方(委托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因个人原因不便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登记事宜,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一事达成协议如下,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有限公司         %股权(以下简称“代表股权”),乙方仅为该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公司其他股东对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所持有的股权份额、实际出资额、所应享有的股东权利予以确认和认可。

该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二、委托权限

甲方仅委托乙方作为代持股权表面形式上的持有人,甲方借用乙方名义在工商局进行股东身份登记。

乙方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出资为甲方履行,实际出资权利义务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为甲方。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有限公司享有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权、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查账权、提起股东之诉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在对应工商局进行股权登记,对该等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权利。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其指定第三人名下,乙方不得干涉,无权拒绝,且均积极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因此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

3.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因该股权转让发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乙方应当配合。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并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作出任何与该等股权有关的处分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乙方须依据甲方书面授权或者明确指示由代甲方发表意见或作出决策,乙方擅自与就以上股权达成某项决议的,该决议无效。

5.乙方承诺将因代表股权收到的相关股权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为甲方所有,并承诺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6.甲方有权自由转让“代表股权”,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签署,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7.因乙方原因,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必须积极处理,且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消除该解封。若不能,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性支出。

8.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或者不再适合作为该等股权的代持人,双方代持关系终止,且在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代持股权转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9.若乙方死亡,乙方名下代持股权不发生继承、不参与分割。乙方继承人不享有任何继承权,且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          元的代为持股费用。

六、投资风险承担

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其他指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不对该法律后果和投资风险承担责任。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送达地址

1.甲、乙双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邮政编码、以以下确认的内容为准:

甲方:

地  址:

电  话:

邮  箱: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

电  话:

邮  箱

传  真:

邮  编: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票据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所列信息送达。

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前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发至上述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票据等,均视为有效送达。

4.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投邮之日起算第3日视为送达;文件被拒绝签收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5.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票据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票据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2日视为送达。通过短信、微信方式送达的,以信息内容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6.由于合同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履行告知义务、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及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十、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甲方:(签字/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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