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专项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别

众所周知,集资参与人的数量、集资金额、返还本金及利息数额、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集资款资金流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都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在实践中,上述数据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予以厘清界定,而非专项审计报告。那么司法会计鉴定和专项审计到底有何区别,以下进行简要分析,不足之处,请大家予以指正。

一.专项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性质不同

(一)专项审计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属于鉴证业务,而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性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财物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对相关财物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

二.专项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不同

(一)专项审计属于鉴证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只能作为参考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集萃明确:“审计报告属于鉴证业务鉴证作用主要是判断鉴证对象是否符合标准,一般只作为参考报告之用。”专项审计报告,对案件的关键数据一般只是测算推定相关数据,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均达不到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不会提供确切唯一的数据。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充其量只能作为证人证言予以参考。

(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定业务,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集萃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定业务,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其作用是通过对会计证据资料的检查、验证、鉴别、判断从而证明案件事实,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总之,二者之间在法律依据、针对的对象、获取证据的方法、资质要求及证据要求和种类上的要求都不相同。”

进而言之,注册会计师按照会计审计规则进行审计所做的审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按照会计鉴定规则进行鉴定所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相互混淆。因此,办案机关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计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的做法应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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