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剥
剥(卦二十三)艮上坤下
【原文】《剥》:不利有攸往。
【今注】○剥:卦名。有剥灭,浸蚀之意。《象传》:“剥床以足,灭下也”是其证。
【今译】剥:不宜有所往(不利于外出)。
(《剥卦》象征剥落:不利于前去行事。)
【周易正义】
23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剥”者,剥落也。今阴长变刚,刚阳剥落,故称“剥”也。小人既长,故“不利有攸往”也。
【集解】虞翻曰:阴消乾也,与夬旁通。以柔变刚,小人道长;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朱熹注】(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剥,落也。五阴在下而方生,一阳在上而将尽。阴盛长而阳消落,九月之卦也。阴盛阳衰,小人壮而君子病。又内坤而外艮,有顺时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有所往也。
【原文】《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今注】此释《剥》卦卦名与卦辞之义。剥:剥落。○柔变刚:《剥》五阴上长剥落一阳。变,剥落,倾坏,如《彖》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即是此义。○小人:指五阴。顺而止之:《剥》下坤上艮,坤为顺,艮为止。○观象,指《剥》卦顺而止之性,是观示天象,即观察在象,一要顺从,一要静视(止)。○消息:消退与生息。盈虚:盈满与亏虚。
【今译】《彖传》说:剥,剥落。阴柔剥而变阳刚。“不宜有所往”,小人正盛长。顺从天道而知止,这是观察了天象。君子崇尚阴阳的消息盈虚之理,这是顺天而行。
【周易正义】《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注]“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义曰:“剥,剥也”者,释剥卦名为“剥”,不知何以称“剥”,故释云“剥”者解“剥”之义,是阴长解剥於阳也。“柔变刚”者,释所以此卦名剥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长”者,此释“不利有攸往”之义。小人道长,世既闇乱,何由可进?往则遇灾,故“不利有攸往”也。“顺而止之观象”者,明在剥之时,世既无道,君子行之,不敢显其刚直,但以柔顺止约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颜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者,解所以在剥之时,顺而止之。观其颜色形象者,须量时制变,随物而动。君子通达物理,贵尚消息盈虚,道消之时,行消道也,道息之时,行息道也;在盈之时,行盈道也;在虚之时,行虚道也。若值消虚之时,存身避害,“危行言逊”也。若值盈息之时,极言正谏,建事立功也。“天行”谓逐时消息盈虚,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时,天气盛大,秋冬严杀之时,天气消灭,故云“天行”也。○注“坤顺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义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时消息盈虚,於无道之时,刚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陨,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子夏注】剥,柔乘刚也。君子之道仅存也。何所往哉,顺其时止而止之,可以观其象,而适其变也。夫道,无定体也。唯时行之,消而息之,盈而虚之,天之道也。君子之尚也。故当其道往,而不吝焉。应其时而不自得焉。
【集解】《彖》曰:剥,剥也。○卢氏曰:此本乾卦。群阴剥阳,故名为剥也。
柔变刚也。○荀爽曰:谓阴外变五。五者至尊,为阴所变,故曰“剥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郑玄曰:阴气侵阳,上至于五,万物零落,故谓之“剥也”。五阴一阳,小人极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顺而止之,观象也。○虞翻曰:坤顺艮止,谓五消观成剥,故“观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虞翻曰:乾为君子,乾息为盈,坤消为虚,故“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则出入无疾,反复其道。易亏巽消艮,出震息兑,盈乾虚坤,故于是见之耳。
【朱熹注】剥,剥也。柔变刚也。○以卦体释卦名义,言柔进于阳,变刚为柔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以卦体卦德释卦辞。
【原文】《象》曰: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今注】此释《剥》卦卦爻之象。山附于地:《剥》下坤上艮。艮为山,坤为地。山在地上,故曰“山附于地”。附,依附。○上以厚下安宅:《周易费氏学》:“山以地为基,厚其地则山保其高。君以民为本,厚其下则君安于上。”上,指在上位君子。下,指庶民。宅,居。
【今译】《象传》说:山附着于地,《剥》卦之象。在上位君子当以厚施于下位庶民而安其居。
(《剥卦》的卦象是,坤地下艮山上,好比高山受侵蚀而风化,逐渐接近于地面之表象,因而象征剥落;位居在上的人看到这一现象,应当加强基础,使它更加厚实,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其住所而不至发生危险。)
【周易正义】《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注]“厚下”者,无不见剥也。“安宅”者,物不失处也。“厚下安宅”,治“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山附於地剥”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即是剥落之象,故云“山附於地剥”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剥之为义,从下而起,故在上之人,当须丰厚於下,安物之居,以防於剥也。
【子夏注】山髙也,地下也,下剥上则山附于地也。故君不可以制下,则厚顺于下,因而安宅之,不敢迁也。
【集解】《象》曰:山附于地,剥。○陆绩曰:艮为山,坤为地。山附于地,谓高附于卑,贵附于贱,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卢氏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属地时也。君当厚锡于下,贤当卑降于愚,然后得安其居。
【原文】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今注】蔑,一说灭,一说无。剥,剥落、剥蚀。以灭下:初六以阴柔居下,以象床足,故剥床“以灭下”。下,指床足。
【今译】初六:剥蚀床先及床脚,灭正道,凶。
(剥落床体先由床的最下方床腿部位开始,整个床腿都损坏了,结果必然凶险。)
《象传》说:“剥灭床先其足”,指灭其下。
(“剥床以足”,是说先损毁床的基础。基础损坏毁灭了,自然就会有凶险的情况发生,而且还会逐渐扩展波及到上面。)
【周易正义】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注]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剥床以足”,犹云剥床之足也。“蔑”犹削也。剥床之足,灭下之道也。下道始灭,刚陨柔长,则正削而凶来也。
[疏]正义曰:“剥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处也。在剥之初,剥道从下而起,剥床之足,言床足已“剥”也。下道始灭也。“蔑贞凶”者,蔑,削也。贞,正也。下道既蔑,则以侵削其贞正,所以“凶”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疏]正义曰:“释剥床以足”之义。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剥床之足,是尽灭於下也。
【子夏注】床,人之所安也。剥之以足,灭下之道。潜而剥之,犹未见也。无阳自此始矣。凶之道也。
【集解】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虞翻曰:此卦坤变乾也。动初成巽,巽木为床;复震在下,为足,故“剥床以足”。蔑,无。贞,正也。失位无应,故“蔑贞凶”。震在阴下,《象》曰:以灭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卢氏曰:蔑,灭也。坤所以载物,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故曰“以灭下也”。
【朱熹注】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剥自下起,灭正则凶,故其占如此。蔑,灭也。
【原文】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今注】辨,床干。未有与:六二阴柔虽中正,但未有与阳刚比应。阴阳相得谓之“与”。与,犹亲。
【今译】六二:剥蚀床干,灭正道,凶。
(床腿剥掉后,又开始剥落床头,以至于整个床头都剥落了,结果必然凶险。)
《象传》说:“剥灭床干”,无阳与之比应。
(“床腿剥掉后,又开始剥落床头”,是因为六二爻没有相应的阳爻援助。由于没有外援,所以导致凶险的情况发生。)
【周易正义】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注]“蔑”犹甚极之辞也。辨者,足之上也。剥道浸长,故“剥”其辨也。稍近於“床”,转欲灭物之所处,长柔而削正。以斯为德,物所弃也。
[疏]“六二”至“蔑贞凶”。○正义曰:“剥床以辨”者,辨,谓床身之下,无足之上,足与床身分辨之处也。今剥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渐近人身,故云“剥床以辨”也。“蔑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贞”,是削之甚极,故更云“蔑贞凶”也。长此阴柔,削其正道,以此为德,则物之所弃。故《象》云“未有与”也。言无人与助之也。○注“蔑犹甚极”至“物所弃也”。○正义曰:“蔑犹甚极之辞”者,初既称“蔑”,二又称“蔑”,“蔑”上复“蔑”,此为蔑甚极,故云“蔑犹甚极之辞”也。“蔑”谓微蔑,物之见削,则微蔑也,故以“蔑”为“削”。“稍近於床转欲蔑物之处”者,物之所处谓床也。今剥道既至於辨,在床体下畔之间,是将欲灭床,故云“转欲灭物之所处”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子夏注】剥以渐长,小人渐得位也。至剥其床,剥道见而可辨也。无正而得位,谁与之哉,凶之道也。
【集解】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虞翻曰:指间称辨剥。剥二成艮。艮为指,二在指间。故“剥床以辨”。无应在剥,故“蔑贞,凶”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郑玄曰:足上称辨,谓近膝之下。屈则相近,信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则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朱熹注】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辨,床干也,进而上矣。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言未大盛。
【原文】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今注】失上下:六三上下四阴皆剥阳,独三应上,故上下四阴相违背而失上下。
【今译】六三:剥蚀而无灾。
(虽被剥落,却没有什么灾祸。)
《象传》说:“剥床无咎”,失去上下。
(“剥之无咎”,是因为六三脱离了上下阴爻的行列,而独与阳爻上九相应,由于它潜藏着阳刚的性质,所以仍然可以免灾祸。)
【周易正义】六三:剥之,无咎。
[注]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於剥,可以“无咎”。
[疏]正义曰:六三与上九为应,虽在剥阳之时,独能与阳相应,虽失位处剥而“无咎”也。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注]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二独应於阳,则“失上下”也。
[疏]正义曰:释所以无咎之义。上下群阴皆悉剥阳也,己独能违失上下之情而往应之,所以“无咎”也。
【子夏注】羣小剥上,已独应之,无咎者也。犹应离羣失众之趋也。
【集解】荀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象》曰:失上下也。
【朱熹注】六三,剥之,无咎。○众阴方剥阳而已独应之。去其党而从正,无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则得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上下,谓四阴。
【原文】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今注】肤,先儒有二解:一说人之皮肤,此指身体。一说辨上称肤。似前说为是。切近灾:六五近五,处多惧之地,而切近灾祸。
【今译】六四:剥蚀床危及肌肤,凶。
(床头剥落完了,又开始剥落床面,这样必然会有凶险发生。)
《象传》说:“剥床已近皮肤”,切近灾祸。
(“剥床以肤”,是说已经迫近灾祸了。因为床面剥落损坏,必将危及到床上之人,所以说迫近灾祸了。)
【周易正义】六四:剥床以肤,凶。
[注]初二剥床,民所以安,未剥其身也。至四剥道浸长,床既剥尽,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岂唯削正,靡所不凶。
[疏]正义曰:四道浸长,剥床已尽,乃至人之肤体,物皆失身,所以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疏]正义曰:“切近灾”者,其灾已至,故云“切近灾”也。
【子夏注】剥至上,体过床以及肤,近于灾也。凶,其危也。
【集解】六四:剥床以肤,凶。○虞翻曰:辨上称肤。艮为肤。以阴变阳,至四乾毁,故“剥床以肤”。臣弑君,子弑父,故“凶”矣。王肃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在上而处床者,人也。坤以象床,艮以象人。床剥尽,以及人身,为败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剥床以肤,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崔觐曰:床之肤谓荐席,若兽之有皮毛也。床以剥尽,次及其肤,剥于大臣之象,言近身与君也。
【朱熹注】六四,剥床以肤,凶。○阴祸切身,故不复言“蔑贞”,而直言“凶”也。
【原文】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今注】贯,穿。以绳穿物曰贯。贯鱼,即以绳穿鱼,此指相次而入。宫人,宫中嫔妾。以宫人宠:是说受宠爱宫人如串鱼。○终无尤:阳衰之时,六五居中以柔顺奉承阳可得宠,故终无怨尤。
【今译】六五:受宠宫人如贯鱼,无所不利。
(鱼贯而入,像率领内宫之人顺承君主那样得到宠爱,就不会有什么不利的情况发生。)
《象传》说:“以宫人而得宠”,终无尤过。
(“像率领内宫之人顺承君主那样得到宠爱”,最终当然不会有什么过失。)
【周易正义】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注]处剥之时,居得尊位,为“剥”之主者也。“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宠小人,於宫人而己,不害於正,则所宠虽众,终无尤也。“贯鱼”谓此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贯鱼”也。
[疏]正义曰:“贯鱼以宫人宠”者,处得尊位,“为剥之主”,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贯鱼”者,谓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若贯穿之鱼。此六五若能处待众阴,但以宫人之宠相似。宫人被宠,不害正事,则终无尤过,无所不利,故云“无不利”。故《象》云“终无尤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子夏注】剥上于五,为剥之主,能得其中。上承于阳,反止羣小,羣小由之贯鱼。宠以宫人,不害外正,何不利焉。则终无尤矣。
【集解】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虞翻曰:剥消观五。巽为鱼,为绳;艮手持绳贯巽,故“贯鱼”也。艮为宫室,人谓乾;五以阴代阳,五贯乾,为宠人,阴得丽之,故“以宫人宠”。动得正成观,故“无不利”也。○何妥曰:夫剥之为卦,下比五阴,骈头相次,似贯鱼也。鱼为阴物,以喻众阴也。夫宫人者,后夫人嫔妾,各有次序,不相渎乱,此则贵贱有章,宠御有序。六五既为众阴之主,能有贯鱼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崔觐曰:鱼与宫人皆阴类,以比小人焉。鱼大小一贯,若后夫人嫔妇御女,小大虽殊,宠御则一,故“终无尤也”。
【朱熹注】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角,阴物。宫人,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五为众阴之长,当率其类,受制于阳,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则无不利也。
【原文】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今注】舆,车。庐,房舍。民所载:上九之阳为下众阴所载。上九阳为君子,下众阴为民。《剥》卦下为坤,五爻以下互体亦为坤,坤为众,为载。○剥庐:剥夺房屋。终不可用:若小人居上位,剥夺屋舍,故“终不可用”。
【今译】上九:有硕大之果而不食,意味着君子可得到车舆,小人则被剥去屋舍。
(硕大的果实不曾被摘取吃掉,君子若能摘食,则如同坐上大车,受到百姓拥戴;如果被小人摘食,则必然招致破家之灾。)
(劳动果实自己不能享受,君子却出门有车坐,百姓要离开自己的草屋。)
《象传》说:“君子得车舆”,众民有所载。“小人剥夺房舍”,终不可用。
(“君子若能摘食,则如同坐上大车”,是由于百姓愿意拥戴君子;“如果被小人摘食,则必招致破家之灾”,是由于小人终究是不可以任用的。)
【周易正义】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注]处卦之终,独全不落,故果至于硕而不见食也。君子居之,则为民覆荫;小人用之,则剥下所庇也。
[疏]正义曰:“硕果不食”者,处卦之终,独得完全,不被剥落,犹如硕大之果,不为人食也。“君子得舆”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荫於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则得车舆也。若小人居之,下无庇荫,在下之人,被剥彻庐舍也。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疏]正义曰:“君子得舆民所载”者,释“得舆”之义。若君,剥彻民之庐舍,此小人终不可用为君也。
【子夏注】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极剥而保于上,大果有乎。拔不食者也。极消则息道,斯来矣。君子厚徳以藏垢也,故民所载矣。小人矜忌而偶怨也。故剥人之庐,终不可用也。复而不敌怨于剥者,君子也。
【集解】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德车,小人剥庐。○虞翻曰:艮为硕果,谓三已复位,有颐象。颐中无物,故“不食”也。夬乾为君子,为德;坤为车,为民;乾在坤,故以德为车。小人谓坤,艮为庐;上变灭艮,坤阴迷乱,故“小人剥庐”也。
《象》曰:君子德车,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侯果曰:艮为果,为庐。坤为舆。处剥之上,有刚直之德,群小人不能伤害也。故果至硕大,不被剥食矣。君子居此,万姓赖安,若得乘其车舆也。小人处之,则庶方无控,被剥其庐舍,故曰“剥庐,终不可用”矣。
【朱熹注】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一阳在上,剥未尽而能复生。君子在上,则为众阴所载,小人居之,则剥极于上,自失所覆,而无复硕果得兴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圣人之情,益可见(于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