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原住户不迁户口,如何应对“户口老赖”?

案例

甲乙系亲姐妹,因涉及房屋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约定乙支付甲十万元后房屋归乙所有。乙依约付款,甲亦从涉案房屋搬走,但甲拒绝迁户口。几年后乙欲将此房屋出售,由于甲拒绝迁户,也联系不到本人,导致乙出售房屋困难,陷入了困境之中。

因我国法律尚无涉及户口强制迁出的相关规定,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故法院无法直接就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2019年3月12日,山西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对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居民落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公治(2019)57号]),批复指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住户户口应当迁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对于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原住户,公安机关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安机关采取电话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履行告知原住户应当迁出户口的义务。告知文书需登记存档备查。

二、履行告知义务后一个月内原住户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将其户口迁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三、公安机关按照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本案律师依据上述规定,成功实现了第一例强制户口迁出,解决了长期难以执行的“户口老赖”纠纷,有效化解了买房落户难问题。

律师提醒

户口无小事,尤其涉及学区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即使原产权人承诺房屋空户,也应到所属派出所实地核实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有关户口迁移条款,约定卖方户口迁出时间以及不及时迁移应付的违约责任及罚金条款。结合我省公安厅新出台的57号,给自己双重保障,从此不惧“户口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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