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限值是什么?怎么判断低VOCs含量?执行标准怎么控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实施,小编整理了关于VOCs含义、VOCs限值、测量方法、执行标准、控制要求等相关要求,希望能有点帮助!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一、相关标准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
《室内陆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2019)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二、相关问答
1、问:VOCs产品标准中的VOCs限值含义是?答:目前,各类产品的VOCs定义基本上与(GB37822-2019)的VOCs定义一致。而VOCs限值略有区别,其中:涂料相关标准中将涂料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
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再计算出的VOCs限值。
油墨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各种油墨的VOCs限值。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VOCs限值,不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清洗剂标准是指使用状态时清洗剂的VOCs限值(一般情况不加稀,需要加稀释剂后使用的,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最小用量计算),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
2、问: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应如何判定VOCs限值?答:企业应向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产品供应商索要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图2-1为例:该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水性木器涂料产品检验报告书参照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2009)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扣水后限值满足300g/L;《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要求为250g/L要求。图2-2中另一家企业的MSDS显示该涂料的VOCs含量在37-80%左右,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应再加上包装标识上的稀释剂、固化剂用量配比后估算出最终的产品VOCs含量。
图2-1 某企业提供的涂料检验报告
图2-2 某企业使用涂料的MSDS
3、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与其他涂料标准是什么关系?答:《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主要是指在现有技术水平下,VOCs含量相对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实现从源头减排VOCs的目的,主要涵盖了建筑、木器、车辆、工业防护、船舶、地坪、玩具、道路标识、防水防火涂料。同其他涂料标准一样,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的VOCs限值。
4、问:什么是低VOCs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答:低VOCs含量油墨产品通常包括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详见《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表1”。低VOCs含量胶粘剂通常包括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详见《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表2、表3”。低VOCs含量清洗剂通常包括水基型和半水基型清洗剂,详见《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表1、表2”。
5、问:水性涂料、油墨,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清洗剂都是推荐企业使用的吗?答:通常情况下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水性产品不是唯一选择,但所使用的低VOCs含量产品应满足相应标准的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6、问:产品的检测方法是什么?答: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检测方法请参考相应的标准内容。不同的产品标准,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同。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释说明
1、问: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已对VOCs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GB37822-2019的通用要求。
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GB37822-2019的规定。
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VOCs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37822-2019的规定。
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2、问:特殊情况不满足GB37822-2019规定怎么办?答:GB37822-2019规定:“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GB37822-2019中规定的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局部气体收集等要求,有时因生产安全需要不能做到密闭(如一些化工类企业),有时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密闭或局部收集(如船舶合拢涂装等),标准中其他一些规定(如排气筒高度等)也有类似情况。鉴于GB37822-2019为通用性标准,面对的生产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对于因安全需要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GB37822-2019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实现同等的污染控制效果。
对于室外设备与管道防腐涂装等临时作业排放VOCs的,标准中未规定强制性收集要求,现场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移动式废气收集方式。
3、问: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答:GB37822-2019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涉VOCs物料化工生产过程、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
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可按配比计算确定或按采样测量确定VOCs质量占比)。
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
4、问:如何确定企业物料VOCs含量?答: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数据或检测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VOCs含量。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含量。
5、问: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VOCs含量时是否需要扣水?答: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VOCs含量时,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测量方法,扣水与否由测量方法决定。以涂料为例,在GB/T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是指“施工状态”下的VOCs含量,且“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因此在对涂料产品确定VOCs含量时,需在施工状态下扣除水分后进行,可避免企业通过兑入水分逃避监管的做法。
6、问: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的物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答:对于涂料产品,执行GB/T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7、问:VOCs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答:VOCs无组织排放源(指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二是处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VOCs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VOCs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如表2-1所示:表2-1 VOCs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控制要求
NMHC初始排放速率
使用的VOCs物料
排放控制要求
需采取的措施
大源≥3kg/h(重点地区2kg/h)
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
排放浓度达标去除效率达标
须安装处理设施,且效率80%以上
全部使用了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
排放浓度达标
收集后浓度超标:须安装处理设施
收集后浓度不超标:可不安装处理设施
小源<3kg/h(重点地区2kg/h)
—
排放浓度达标
收集后浓度超标:须安装处理设施
收集后浓度不超标:可不安装处理设施执行上表要求,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同一车间内同类性质废气有多根排气筒的,合并计算NMHC排放速率,避免拆分达标(标准10.2.1条规定了分类收集要求);
(2)需要满足处理效率要求的,企业必须在处理设施进出口管道上均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采样孔、采样平台等;
(3)关于豁免处理效率的认定。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开展系统、全面的监测评估,保证在最不利生产工况下NMHC初始排放速率不超过3kg/h(重点地区2kg/h),且废气收集系统符合标准规定(如控制风速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豁免处理效率要求。相关台账应保存备查。
(4)企业同一工序在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VOCs含量产品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豁免对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的要求。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处理设施进口任意1小时NMHC排放速率超过3kg/h(重点地区2kg/h),且处理效率未达到80%的,认定为超标行为。
8、问:如何测量局部集气罩的控制风速?答:对于局部集气罩(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测量执行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AQ/T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测量位置: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散发VOCs的位置)。在AQ/T4274-2016中给出了测量点示意图,可参考图2-3。
图2-3 局部集气罩控制风速的测量位置示意图测量仪器:GB/T16758明确采用热电式风速仪(包括热球式、热线式),因控制风速低限为0.3m/s,不采用转轮式风速仪(精度不满足测量要求)。
测量方法:根据GB/T16758,在生产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时测量,将热电式风速仪的探头置于控制点处,测出此点的风速即为控制风速。
9、问:RTO等燃烧装置是否需要按3%含氧量进行折算?答:RTO等燃烧装置如果进口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此时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需按3%含氧量进行折算,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通过监控RTO等燃烧装置的运行温度、停留时间等关键参数,保证VOCs有效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