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看:宁夏中银绒业又有事,被深圳中院查封、扣押、冻结1.1亿

10月15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证券日报》发布《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做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10,962,689. 95元为限。

浏览了这个公告,梳理出中银绒业被诉至法院的来龙去脉。

2013年 1月29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签署《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证据 1),约定原告向中银绒业投资299, 999, 999. 7元人民币,认购其发行的新增股份 37,037,037股 A股股票(股票代码 000982)。2014年3月19日,原告支付了全部认购资金,双方交易完成。经过中银绒业分红派息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银绒业66, 666, 666股股份。

中银绒业作为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中信并购基金” )的有限合伙人之一 ,经过两次份额转让 后,最终于2016年4月19日持有中信并购基金10000万元合伙份额且已实缴。至起诉日 ,中银绒业仍然持有上述10000 万元合伙份额。

在上述背景下,2017年6月30日,中银绒业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承诺函”)并承诺如下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以下简称 “ 收购期”)某一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购买原告持有的36,100,865股中银绒业股份,如在收购期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上述收购义务,则自动放弃其名下持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万元合伙份额(即协议所称 “中绒份额”),以及基于该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所有利益,自收购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8月30日)起 ,上述份额及所有权利、利益自动归属于原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无条件配合完成份额转移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上述份额的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同时被告亦承诺,上述份额转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享受相关权益,不承担任何该份额上设定的责任或义务,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受让上述份额而遭受任何纠纷或损失的,中银绒业将足额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上述承诺函于2017年6月30日经被告签章生效,至收购期结 束,中银绒业未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收购义务,至起诉日,中银绒业亦未履行承诺函中对原告作出的过户等承诺。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均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实际损失,故应由被告中银绒业最终承担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判决确认自2017年8月30日起(含),被告中银绒业名下持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万元合伙份额及份额对应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投票权等)归原告所有(暂按照2019年5月31日基金每份额净资产0.9636元计算 ,市值共计96,360,000元);份额对应的相关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以上述份额作为担保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质押、保证等)仍由被告承担 。

(2)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将上述10000万元合伙份额过户至原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名下,如无法实际履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份额对应的市值金额 ;

(3)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上述中绒份额实际过户至原告名下之日止累计应分配的现金金额,暂截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 13, 487, 689. 95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财产保全费5, 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110,000 元;

( 以上 1-6项合计金额为110, 962, 689. 95元)

(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马生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作出了民事裁定,内容如下

因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案,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绒集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2433号},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10,962,689. 95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ASHZ001Z0119Q001408C《保担保函》,为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10,962,689. 9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3、查封通知书具体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绒集团下发编号为{( 2019) 粤 03 民初 2433 号}查封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本院根据( 2019 ) 粤 03 民初 2433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 ,已办理如下查封 :

(1)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2)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号 :0800092793)持有的证券简称*ST中绒(证券代码 :000982,证 券类别 :无限售流通股)481,496,444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为36 个 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3)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股权托 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9%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

(4)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大 唐饭店有限公司100%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该公告还称: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11次轮候冻结。中绒集团的股票在解冻前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或被平仓。但若中绒集团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之后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中绒集团已委托律师应对上述诉讼事项,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曾经宁夏的龙头企业,中银绒业号称是全球最大最优的羊绒制品生产商,羊绒原料收购量位于世界第一,羊绒纱线与制品出口量位居国内第一,2000年7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是宁夏第7家A股上市企业,曾用名:圣雪绒-S圣雪绒-S*ST雪绒-*ST中绒。

2013年,中银绒业出事了。

2013年9月12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上证报2013年9月刊登《中银绒业骗局》、《皮包公司炮制外销骗局 内销客户隐匿裙带关系》,直指中银绒业披露虚假信息,随后中银绒业停牌。

文章指出:1.通过实地走访,记者发现,2012年,中银绒业外销业务中采购金额最高的三大香港“知名”客户,均为设立仅一年左右、注册资本1万港元的空壳公司。追查背后实际控制人身份,分别系出生于1977年、1987年、1989年的三名潮汕同乡。

2.通过几番暗访发现,中银绒业2012年近3亿外销背后的这3名潮汕男子,都在深圳从事进出口报关中介生意,3人现均居住在深圳罗湖区黄贝岭附近,其中两人还在同一公司上班。他们既有常规业务,也为“特定”客户提供虚增外贸收入“服务”,也“买卖”、“拼凑”出口退税单据,中银绒业所谓的香港“知名”客户不过是报关行在香港设立,并借用账号供小客商海外结售汇所用。中银绒业是羊绒行业龙头,拥有进出口、办理出口退税等一切资质,它拥有深圳分公司及香港子公司,却要依靠年轻的、毫无羊绒行业经验的小型报关公司业务员承担外销重担。

3.再访内销客户。上证报记者发现,五大核心内销客户均在中银绒业总部半径三公里范围内。经多渠道采访求证,这些企业高度疑似为中银绒业关联方或其实际控制的成员企业,吴忠市忠兴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公司更被中银绒业员工视为旗下公司。此外,重要内销客户之一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锦荣,曾幕后操控17个资金账户买卖中银绒业股票,持股比例一度高达8.84%,成为名副其实的关联方。

随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向证监会实名举报中银绒业事件。

自此,中银绒业风雨飘摇,不再风光。


宁夏中银绒业羊绒分梳车间


法制日报今年的报道让人浮想联翩。

中银绒业的钱是哪来?

报道如下: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受贿案、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陈淑惠受贿案相继宣判。两人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0年,并处相应罚金。

2009年上半年,时任灵武市市委书记李建军去英国帮助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收购邓肯纱厂,中银绒业集团原董事长马某某在酒店以公司出国经费的名义送给李建军4000欧元。2011年春节前,马某某送给李建军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希望李建军多关照中银绒业的发展。2012年春节前,马某某又到李建军家,拿出5万元现金给李建军的儿子,说是给孩子的压岁钱。

投桃报李,李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生态纺织园区建设、企业发展等方面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

此外,马某某还将围猎之手伸向了时任灵武市市长陈淑惠。2010年春节前,借拜年的名义给陈淑惠送去5万元现金,请她支持中银绒业发展。此后每逢节假日,马某某都要到陈淑惠处拜访。他先后5次在陈淑惠住宅送给其现金共计70万元,并在陈淑惠办公室送给其英镑2万元、现金2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期间,陈淑惠利用职务便利在申请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羊绒产业园项目等方面,帮助中银绒业获得财政资金补贴共计2亿元。

如今,中银绒业又被法院查封1.1亿之多,未来的路在哪里,没有人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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