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明年施行,四大亮点抢先看!
时隔九年,住建部再次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制定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不同于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旧版本,《示范文本》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也作为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
相较于旧版本以及今年6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的《示范文本》都有较大变化。仅从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书看,便从七条扩展为十一条,具体条款中也有新增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等变动。
具体而言,《示范文本》主要在《发包人要求》、工期和进度安排、缺陷责任规定、合同风险分担部署这四方面有所突破。
1
新增《发包人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示范文本》新增了《发包人要求》作为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独立文件,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与专用合同条件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同等地位。
从《示范文本》附件可以看到,《发包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功能要求、范围、工艺、工期、项目管理、竣工验收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相应的,《示范文本》也在通用合同条件中新增了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而通过将旧版本使用的“监理人”概念改为“工程师”,并明确“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示范文本》实际上扩大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也赋予工程师以更明确的职权。
2
细化工期和进度安排
《示范文本》将旧版本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扩展为“工期和进度”,一方面围绕工期新增了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复工等规定,另一方面围绕进度将分阶段进度计划统一为进度计划、进度报告等安排。
其中,《示范文本》对工期延误进行的分类梳理(在因发包人、承包人、行政审批、异常气候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中,发承双方需采取不用的工期调整和费用分担方式)和对工期提前、工程暂停的情形分析及相应安排,都将助力解决工期纠纷这一工程合同常见纠纷。
围绕工期,《示范文本》还将开工日期分解为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将竣工日期分解为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并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在发包人义务中明令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系列规定都体现了工期管理的精细化。
3
实化缺陷责任规定
《示范文本》在旧版本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调整,对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义务和质量缺陷责任进行了分别规定。
其中围绕质量缺陷责任,《示范文本》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方式和延长规则、承包人缺陷调查的程序和费用分担、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安排,并对承包人出入权和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做出配套安排。一系列创新规定回答了实践中关于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的分歧,解决了质量缺陷责任的落实难题。
依据《示范文本》,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而后承包人需进行缺陷调查以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并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最后在缺陷修补后通知发包人、开展进一步试验。
4
优化合同风险分担
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风险分担的规定,《示范文本》一方面贯彻公平负担原则,在合同解除、责任承担、义务分配等方面设置了双方对等的条款;另一方面围绕风险对价,《示范文本》也在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充分考虑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等情形,为发承双方平等分担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提供了制度性安排。
其中,针对争议最大的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价款调整,《示范文本》明确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大于合同约定幅度时,发承双方可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或其他方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价格指数权重表》对应的价格调整公式
《示范文本》也积极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通过部署设计和工程保险、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货物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从而将发承双方和从业人员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要求发承双方为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之外,为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示范文本》还通过现场劳动用工条款、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条款等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提供了保障。
《示范文本》是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中介。为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配套措施也需齐头并进: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新版合同示范进行格式细化,并推荐房建和市政领域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执行;亦可推进新旧示范文本间的衔接工作,及时化解落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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