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财税处理
销售返利根据客户采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给予金额返还或抵扣下次货款,通常的形式为年底结算,抵扣次年货款。公给予客户返利既可以稳定客户关系,增加客户粘性又可以提高销量,因此给予客户返利的情况十分常见,旧收入准则将给予客户返利视同商业折扣,在计提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例:
甲公司本年度销售乙客户A产品100万元,合同约定给予10万元的返利,返利金额在次年4月30日前,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时可以抵扣货款。甲公司计提返利时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贷:预收账款10万。返利兑现时,借:预收账款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通过上例可知本年度甲公司确认收入金额为90万元,次年确认收入金额为10万元,两年合计100万元。
新收入准则强调合同的履约义务,给予客户返利视为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将给予客户的返利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收到的价款在本期销售的商品与返利商品之间分摊。
承上例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100万元对价,在本期销售的100万元商品及次年乙公司可抵扣货款10万元之间进行分摊,本年应分摊金额为100*(100/100)=90.91万元。次年返利金额应分摊金额100*(10/110)=9.09万元。本年计提返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9.09万,贷:合同负债(未考虑税收因素,按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中的增值税金额应在其他流动负债列示)9.09万。返利兑现时,借:预收账款9.0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9.09万元.
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计提返利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购买方根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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