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解读 | 提货、销售、主动披露,简单案件!160/161/162,海关三锤公告都说了啥?

上周五,胖剑我就罢工了,昨天增肥归来!
在此期间,海关狂发公告啊!最狠的是158号公告
前脚官方发公告,后脚官方微信就发了解读
矮油,我去,蓄谋已久的样子
胖剑我还没看完解读,我擦,朋友圈暴动了!
160号公告刷屏!
160号公告刷屏!
160号公告刷屏!
刚想说朋友圈做报关的可真多!
161号公告再次刷屏!
161号公告再次刷屏!
161号公告再次刷屏!
然而不重要!
不重要!
因为俺休假了啊!哈哈哈哈!
随便你们刷屏吧,反正等我回来的时候就一定会收获再一波的专家解读!
转发转发就可以了!哈哈哈,真是苍天助我啊!
你看,写公告号就这么简单,等别人解读完了,抄袭一下修修改改就是了!
然而,今天早上我发现我太天真了
早上发现了那么一个解读这么说的: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分析:官方表述不当,条款一包含了条款二
胖子我一看,矮油,好像真是,果断转群里,立马就有专家出手,一并没有包含二,一个是内,一个是后,胖子我仔细一看,矮油,我去,这解读的,专家真不是盖的,秒杀砖家!感恩!
说明了啥,解读公告这事啊,还得靠自己,随便抄袭一下,别人错了,你也错了啊,嗯嗯,还好还好,胖子我抄袭的毛病还没开始养成,这就被灭杀了!好吧,扯淡放松结束,开始看公告,谁也不准说我废话多,因为你说了我也不听,听了我也不改,改了我也不服,服了明天还是继续

嗯,这会大概你们的朋友圈又被162开始刷屏了吧!
哈哈哈,开始开始,再不开始,肯定被套麻袋了!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分段实施准入监管,主要是干啥的?
配套之前的两步申报有没有?
当时你们不是质疑的么?
怎么就算准予提货,提了能不能销售使用?
什么?你们没质疑?
那就是胖剑我质疑的!

嗯,公告出来了,怎么提:
一、货物准予提离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本公告主要配合两步申报,为两步申报提供法规支持!
首先没检查要求的,咦?新概念啊!检查要求!
检查要求是个啥概念,来,把条款俺需要排列:

三、其他有关事项
收货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所称检查,是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进境地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在目的地实施。
几个意思呢?
检疫、查验、商品检验
就是我们以前说的海关查验,商检查验嘛
目的地检查呢?也就跟我们以前的属地报检差不多意思咯
那配合这个第二条啥意思?
无非就是,这些情况下,你目的地还要查验报检啥的,都可以先提走
但是提走了就能用了?
嘿嘿,你都问了一万遍了,继续看公告: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啥意思?
正常货物提走了就可以用,但是以上三个情形的必须完成海关手续才可以
目的地检查的,要检查完,监管证件的,证件要核销到位
合格评定的,必须海关评估合格后才可以
所以呢,还是有条件的是不是?

特别提醒啊,新概念检查,注意下检查的范围!
胖剑我也放心了,原来真不是所有的提走就能用啊!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首先,看定性,主动披露的啥?
涉税违规行为!走私勿扰!违法必究!

然后呢,就是前面说的,差点被代跑的节奏!
幸好幸好,没抄!自勉自勉!

三个月内的,主动消除危害
三个月后的,要符合条件且主动消除危害!
那么问题来了,啥叫主动消除危害?
把那个关务给举报了?
还是关务把公司先给举报了?
来来来,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它的释义这么说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案例一: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将涉案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从而减轻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二:鉴于得阳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缴纳保证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案例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向海关报告其海关尚未掌握的违规事实,同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矮油,凌乱了,这都啥案例啊,怎么一个主动缴纳保证金两个海关,用的不一样的条款呢?那那个第一款第四项是啥?喏:(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是个兜底,所以呢?你们觉得兜底靠谱么?
这不就跟税号归类一样么,一般不知道咋整的采用兜底
那么到底把握个啥呀?
把握关键,主动,一定要自己先干点啥!
比如你擅自内销了,自己发现了,咋办?缴纳保证金么?
擅自内销的危害是啥?是没补税嘛,那赶紧先把税交了是不是,赶紧补内销手续报关,然后再去主动披露,嗯,危害基本消除有木有?

这时候如果不放心,你再跟海关商量下,哥,我交点保证金?你看海关理不理你!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不要跑错海关哟,上错花轿嫁对郎这种事,你想都不要想
谁知道你跑错海关会不会给你整出个线索啥的来

当然,纯属瞎猜吓唬你的,不要走错门拜错神,阿门!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AEO嘛,没啥说的,也就让你放心一下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已经生效了哦,就是说今天你就可以去主动一下啦!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毫无疑问,就是跟你们说一下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说的啥

老一套: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然后呢,第一二项是个啥?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首先是啥?是应申报未申报!其次呢?申报不实咯


主要是指影响海关统计以及监管秩序
其他影响海关税款征收,影响退税之类的不在简单案件之列。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没啥好说的,直接上条例:

第二十条主要是各种进出境物品的,略过

第二十一条主要是针对运输工具的,略过+1
第二十二条主要还是针对运输工具路线啊,舱单啊之类的,略过+2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嗯,好像这几条跟咱有点关系,但是你们别干就是了咯
干了呢?嗯,可以走简单案件哦,亲!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这里要关注个啥?
主要是各位有钱人要小心点
那个进出境现金少带点,手表嘛最好买个便宜点
你看,你买个贵的没交税,可能会走私罪
你买个便宜的,没交税,矮油,简单案件!
穷人的福音呢
你不信啊?
你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值50万以下
是不是给你穷怕了?
刚刚那个主动披露161人家咋说的?
喏: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
人家税款就是50万,你这才案值,这不是照顾穷人是啥?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嗯,这个情况呢,你们就放心吧,海关不会再调查你的!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时效啥的嘛,就没啥说的啦
总之呢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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