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解读 | 提货、销售、主动披露,简单案件!160/161/162,海关三锤公告都说了啥?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分析:官方表述不当,条款一包含了条款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三、其他有关事项 收货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所称检查,是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进境地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在目的地实施。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这时候如果不放心,你再跟海关商量下,哥,我交点保证金?你看海关理不理你!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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